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男子与人吵架被气死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男子与人吵架被气死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和别人吵架,没有任何肢体接触,他被气死了,我要负法律责任吗?
当然要付责任,他的死与你和他吵架直接有关,你是脱不了关系的,人命关天!所以,你要拿出真诚,积极的态度,给与人家一定的补偿,(数目协商)事已至此,无法挽回,争取取得人家家人的原谅吧,同时自己也要深刻检讨下自己了。
气死人法律责任是否承担、以及承担多少,看的是下面几个因素:加害者的语言、行为是否有侮辱性质、是否会使一般人血压升高,肾上腺素增加;加害者是否知道对方年老或可能有心脏病等容易引起呼吸不畅、气血上头的状况等。此外, 分几种情况对待:
第一种情况
先说一个极端的情况,假设甲和乙吵架,乙自己有心脏病,遭不得情绪大起大落,甲明知这一点而且就是想气死乙,把乙之前给人戴绿帽子被一顿暴捶的丑事全抖露了出来,乙急火攻心,最终心脏病发而死。那么甲可能要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不过,毕竟甲在表面上并没有亲自实施杀人行为,死亡结果有一小部分可归结于乙自身的体质,此时可以(不是应当)减轻甲的刑事责任。
第二种情况
甲虽然不知道乙有心脏病,但是在公开场合对乙恶语相向,或者虚构事实对于乙进行谩骂,甲 的行为涉嫌侮辱罪或者诽谤罪,承担侮辱罪和诽谤罪的刑事责任。
此外,如果最终乙因甲的谩骂心脏病发而死,这通常也只能算作是意外事件,甲对乙的死亡结果不承担刑事责任,但通常应该对乙之死亡进行民事赔偿。翻看相关案例,这类的赔偿往往金额很少,因为死者自身也有责任。
第三种情况
诸葛亮和周瑜私下里吵架,诸葛亮不知道周瑜有心脏病,而且诸葛亮在吵架过程中反而被周瑜给压制一头,诸葛亮也有种心脏病发的感觉,此时周瑜因为骂得嘴瓢了太兴奋,引起了心脏病发而死。此时诸葛亮不对周瑜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而且按道理来说,诸葛亮在吵架中被压制一头,周瑜的死亡是自己太兴奋所致,诸葛亮也不用赔偿。
但实际上,在判决的时候往往会认为周瑜的死亡源于两人的开始吵架,此时诸葛亮仍要给付周瑜方比第二种情况下更少量的金钱,事后将其称为“人道主义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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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具体情形决定,但肯定的是不知道他有疾病不需要负法律责任。
因果关系。法律理论一般认为,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在发生了某种危害结果时,司法机关首先要确定谁的行为造成了该危害结果,然后进一步判断该行为是否符合承担责任的构成,最后得出是否承担责任的结论。研究因果关系,显然不是研究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本身,而是研究如何确定某种危害结果是由某种危害行为造成的。
民法上是否构成侵权。可以肯定的是,“他被气死”适用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以下列四个条件同时符合方承担责任。一是,违法行为。争吵一般不能以违法行为评价。二是,损害事实。死亡就是损害事实。三是,因果关系。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在通常情形下会导致该损害事实的发生,或者至少它在相当程度上增加了损害事实发生的可能性,那么这一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就具有相当因果关系。但是如果行为人的行为虽然造成了该损害事实的发生,不过仅是特例,又或者按正常情形是一般不可能的,那么这一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就不具有相当因果关系。通常吵架不会致人死亡。四是,主观过错。四是,主观过错。过错是指行为人通过违反义务的行为所表现出来的一种应受非难的心理状态。吵架过程中,一方发现对方即将“被气死”而不救助,应当认定为主观过错。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肯定因果关系不等于行为人有罪。认定某种行为与某种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只是确立了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特定危害结果。在具有因果关系的情况下,行为人可能没有刑法所要求的故意与过失,因而不可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所以,有因果关系不等于有刑事责任,例如,甲因琐事与乙发生争执,向乙的胸部猛推一把,导致乙心脏病发作,救治无效而死亡的,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条件关系,但是,如果甲对乙的异常体质并不知情,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没有预见可能性,就不应当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而应认定甲无罪。
两个人吵架,其中一个人有病被气死了,另一个人没有污辱性语言,没有动手打对方对,该人在其死亡上就没有过错,或者说过错责任轻微,不应追究过错责任,是无须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在能力范围内给予死亡者家属一定的补偿。《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七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但现实的案例中,两个人因为吵架,其中一个人气死的,法院也有这样的判决:两人吵架是导致其中一人直接死亡的导火线,由于另外一个人并没有真的想要气死对方,对对方的病情也并不知情,但是法院判决要求没事的那个人赔偿死亡方家属一定的赔偿金。
如果和一个7-80的老流氓吵架,把他气死了,要负什么法律责任?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
“气死人”尽管“气”与“死”可能被评价为因果关系,但一般不负刑事责任;弄清楚与老流氓吵架,将其气死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需要判断引起行为的是否有通常性。
因果关系的判断
因果关系理论较为丰富,例如,除客观归责理论之外的学说外,还有诸如条件说、原因说、相当因果关系说和合法则的条件说等;我国司法人员多数还是接受了客观归责理论,例如,我国司法实践通常将受害人因异常体质死亡等认定为有罪。
能提出因果关系理论,并被大多数人接受的,通常是著名学者;出于对著名人物的尊重,或者已经接受该理论的人出于惯性思维,多数人不能否认各种学说的正确性。因果关系应当通过“通常性”判断,某种行为通常引起他人死亡的,即可判断有因果关系。
例如,使用工具容易造成他人死亡,使用工具殴打他人造成死亡的,一般评价为有因果关系;又如,普通人拳打脚踢不易造成他人死亡,普通人互殴一般宜判断为过失致人死亡;再如,“对骂”一般不会引起他人死亡,气死他人一般不能认定有罪。
“老流氓”的认定
流氓有不同的含义,例如,侮辱妇女可以评价为流氓;再如,对财产利益的侵犯也可以评价为流氓,任意占用他人财物等。所谓“老流氓”,是指反复实施某种没有理由的行为,或者说习惯实施某种行为,例如,占用他人自留地不撒手等。
任意占用他人财产而使用可以评价为寻衅滋事;本设问的行为人能够评价为“流氓”。评价为“老”是其经验“老道”,一方面,行为人利用了诸如菜园子等没有承包合同,受害人证明其使用权没有“黑字白纸”的书面证据。另一方面,受害人又长期在外,没有时间去证明其有使用权。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
认定某种行为与某种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只是确立了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特定的危害结果;是否负刑事责任不仅取决于客观事实,还取决于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及所造成的结果的心理状态。因果关系不等于有刑事责任,行为人的主观态度没有刑法所要求的故意与过失,因而不可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例如,本设问的当事人之一“气”“老流氓”的目的是迫使其退出非法占有的菜园子;合法不向非法让步,“气”死一个人通常没有预见可能性,因而不可能成立犯罪;“老流氓”被气死应当责任自负。但客观归责理论可能需要一定的法律责任,例如,适当的民事赔偿等。
建议还是不要选择这种极端的方式。
首先对方是个老人,你应当能预见对方在你的言语等行为刺激下可能病发,还可能导致猝死。在这样的情况下,仍然和对方争吵、推搡等,造成死亡等严重后果的,肯定你得承担一部分责任。
对方把你告上法庭,法院就会依据鉴定意见、发病时间、争吵事件的起因、当事人的主观恶意程度等综合考虑确定争吵人承担的责任比例。
建议你可以报警解决,保留所有证据,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再起诉请求对方停止侵害。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男子与人吵架被气死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男子与人吵架被气死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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