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监控还原致39死火灾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监控还原致39死火灾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那场牺牲了30名烈士的大火被扑灭了吗?起因是什么?
扑灭了,起因看新闻说是一处养鸡场的电线线路老化造成起火。具体也不知道是不是真的。心疼那么多的英雄,在些天看到这些报导看一次哭😭一次。现在是清明扫墓时候,天气干燥,容易发生火灾。希望大家都能理性扫墓,让消防人员都永远失业,让他们都没有出勤的机会!🙏🙏🙏
我有个故事很想分享,在网上找不到类似的资料,只能自说自话了。
1995阪神大地震中,日本有6千多人遇难,其中有3千多人死于火灾。这3千多人逃到了避难场所的小广场上,不幸的是,跟这次的事故很类似,小广场上突然发生了爆燃,导致了这3千多人遇难。事后日本科学家研究出了爆燃的原因。小广场周边被火包围,周围向的热空气,形成了一股向上的气旋,将小广场的空气快速抽空,周围的火焰迅速补充过来,形成了爆燃。
根据新闻报道的情形,我推测这次事故应该是救火英雄们聚集在一处空地上扑火,没注意到这个地方已被大火包围,周边的山火形成了向上的气旋,大火迅速将空地淹没。
当你发现自己所在的地方被火包围的时候,应立即离开逃生。
四川省凉山州木里县的失火场面得到全面控制,已全部扑灭,主要原因是在这次森林火灾中,特别是3月31日下午6:00的时候,火场突遇大风。加之火场林下火燃可燃物载量很多,每公顷可以达到60吨左右。一旦遇到大风就产生了轰燃现象。森林火势轰燃就是地面植被和林下可燃物长期堆积形成可燃气体,瞬间形成巨大火球和蘑菇云团,最大波及范围可以达到30亩,这些对救援人员来说是非常严峻的考验。30个年轻的救火英雄为了祖国山河牺牲,惜心痛心。在面对熊熊烈火之中,突遇瞬间风力风向影响山火爆炸,不断的紧急撤离中救火人员陆续牺牲,他们被迫跳往对面山崖为的是在火焰熊极的一瞬间求得生存,但仍被巨大的火球瞬间吞噬,30多个生命,他们是也许是父亲,是儿子,是丈夫,原是多少家庭的希望,却在这场救火中永远说再见,什么岁月静好,都是他们的负险前行,感恩!感谢~
四川凉山州的森林大火牵动着全国人民的心。31个(又发现一名工作人员遇难)救火英雄在这次扑灭山火的行动中,因突遇大风,产生爆燃的情况下葬生火海,举国哀悼。
凉山州火灾发生地是原始森林,森林中枯枝烂叶长年堆积腐烂发酵,产生可燃性气体。在遇到明火时,产生爆燃现象,整个山头被火场包围,据幸存者叙述,当时逃生时间仅仅有短短的十秒。在难行的森林中十秒钟能逃出火海简直就是奇迹!
据一名逃出的乡镇工作人员讲述,是一棵倒下长满青苔的大树挡住了火海的漫延,使得他跳过大树生存下来,而大树另一边的人员则全部遇难。他永远也忘不了那绝望的眼神。
这次森林大火夺去了31个英雄的生命,最小的年仅17岁!在生与死之间,他们还是选择了奋不顾身,勇敢地进入火场进行扑救。这是一种什么精神呢?他们是当今中国的脊梁!
2015年天津的大爆炸夺去了165条鲜活的生命,在自然灾害面前,人类是多么地渺小。大火无情人有情,救火英雄的壮举鼓舞着我们前行的脚步。
曾记得三十多年前的大兴安岭森林大火,当时的过火面积和伤亡人数比这次凉山州的森林火灾严重的多。但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在广大武警官兵和群众的努力下,火情还是不久就得到了控制,恰逢天降甘霖,终于将那场建国后最大的一次森林大火浇灭。
对于这次突发的大火,在扑救方案的选择和时机的把握还有待探讨,但英雄的精神却不容置疑,我们是否在事后要思索点什么?
天堂中没有眼泪,愿英雄们安息!
如何看待近日周至县二曲街道发生的男孩被绑在钢管上折磨致死的案件?
一个智障男孩,被一个有精神病史的成年人残忍杀害,实在太血性、蹊跷、诡异,所以引起更广泛地关注,牵动亿万人的神经。
事件发生在陕西周至县二曲街道。4月3日,15岁智障男孩小乐,去距家4公里的二曲镇镇东村看庙会,晚上未归。孩子父亲和奶奶,从夜里寻找孩子直到早上六点。最后在镇东村一户村民家门口,发现已经惨死的小乐。孩子遇害实在是惨不忍睹,被人捆住手脚倒挂在柱子上,裤子已经被人脱下,生殖器被割去只剩一个血窟窿,鼻里,嘴里,耳里全是血,地上更有一大滩血迹。
孩子是被何人所为?杀人动机和目的何在?接到报警后,周至县公安局城关派 出 所立即赶赴现 场。经初步调查:死 者任某,男性,15周岁,周至县富仁镇人(智 力 障 碍 患 者),死 者被 绑在铁 柱上,满 地的血已经凝 固,疑似生 殖 器被 割。警察奋战15小时,案 件成功告 破,。嫌 疑人王某,男,39岁,周至县二曲街办人,(有精 神 病史)对伤害任某的犯 罪事 实供 认不 讳,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据了解,受害人小乐 是个苦命孩子,刚出生父母就离婚。被害前,跟着父亲和奶奶一起生活。孩子老实不惹事,曾经在两所智障学校就读,两年前被智障学校,以乱吐乱撒为名退学拒收,之后就一直在家,平时在家附近的地方闲逛,饿了就拾东西吃,喜欢捡垃圾回家。不过每次晚上都会准时到家。在小乐凌乱的房间里,墙上整整齐齐挂着八张捡回来的奖状,旁边画着一所学校,可以看出孩子对学校的向往。这真是令人心酸!
没想到,如此快乐的孩子,竟被有精神病史之人残忍杀害。本人非常纳闷,曾经有精神病史,不代表作案时候就精神病发作吧?如果作案时候是正常人,就是故意杀人啊!就要负担相关故意杀人罪责任,就要予以严惩。而且如果精神本正常,而以有精神病史为挡箭牌,从而抱有侥幸心理逃避刑事处罚,那更是罪大恶极,性质更加恶劣,社会影响极坏,何况杀人手段如此残忍,构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判处死刑,方能彰显法律威严,维护人们生命安全 ,震慑犯罪。
当然退一万步讲,如果犯罪嫌疑人,作案时候精神病发作,应该负有什么责任,能够得到什么处罚呢?本人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找到以下规定:
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由此可见,此案犯罪嫌疑人,是否负刑事责任,需要经法定程序鉴定。如果鉴定出他是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时候犯罪,就一定要负刑事责任的,必然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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