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友相聚吃饭聊天
几杯小酒下肚众人胡吹海侃
为了招待远道而来的朋友
深更半夜到河中违法电鱼
前期,资中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依法办理一起非法捕捞案件,5名嫌疑人落网被拘,以实际行动筑牢当地水域生态安全防线,彰显出对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坚决打击、绝不姑息的强硬态度。
当日 19 时许,陈某邀约杨某、李某、王某、彭某等人于资中县龙结镇某酒楼聚餐。席间,因李某的朋友次日即将到访,便提议大家以电鱼方式获取河鱼用于招待。22 时许,杨某将电鱼设备安置于面包车内,随后便联系众人一同前往球溪镇张家桥珠溪河实施电鱼作业。抵达目的地后,杨某、王某将准备好的皮艇推入河道内,由王某负责划船,杨某操作电鱼设备进行捕捞,其余三人则将车辆停放在附近的小路静候。
凌晨 1 时许,杨某与王某完成电鱼作业并联系李某等人至桥头接应。然而,资中公安接群众举报,早已展开布控,并联合农业农村渔政执法大队、反电鱼联盟,将电鱼的几人当场控制。现场缴获电鱼设备 1 套、橡皮船 1 只、渔获物 90 尾,并在附近停放的面包车上,还查获充气泵、渔网、船桨、蓄电池、升压器、螺旋桨、鱼箱等作案工具。
经调查核实,杨某、王某等人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电鱼方式进行非法捕捞,此行为对当地水生生物资源及水域生态平衡造成破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警方提示
请广大群众切实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禁渔相关规定,携手共护我们的水域生态环境,守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美好家园。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资中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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