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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南京一女子利用航班延误骗保300多万元?
主要责任在保险公司。你设计这样的产品,就是让人购买的。你的产品存在缺陷,让人抓住漏洞,是你自己的事情,不能把责任推到别人身上。法无禁止即可为,法律没有禁止我买保险,也没禁止我理赔,更没有禁止我买机票、退机票。我的所有做法都是合法的,平时抓我。
这种事情,是店大欺客的典型表现。你是大企业、国企,就可以为所欲为了,按照这样的逻辑,知假买假索取赔偿的岂不是都要关进去。
她的行为最多是不正当得利,属于民事责任,远远够不上刑事责任。
类似的例子很多,你在银行取钱,少给了,自己负责。,多给了,不退回去,银行就会找警察抓你。希望,以后少些这样的事情。企业也要讲公德。
以后坐飞机不敢买保险,万一理赔起来,我变成骗保该咋办!!!飞机正常起飞她能骗这么多钱吗?飞机都正常起飞大家买你航班延误险有毛用啊?愿赌服输,店大不能这么欺客吧!!!
我查了有关保险诈骗的法律法规,发现无论是《保险法》还是《刑法》都找不到李女士行为属于诈骗的依据,因为骗保的一个重要前提是虚构保险标的,这起事件中的保险标的就是航班延误,显然李女士根本没有能力虚构航班延误。李女士的行为充其量和前一阵子闹得沸沸扬扬的某B站UP主薅羊毛事件一样,或许道德上有瑕疵,但并没有触犯法律,南京警方的跨省抓捕行为实在令人难以理解。
《保险法》有关骗保的条款有以下几条:
第一百七十四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评估人、证明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保险诈骗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看到这个标题,大吃一惊,不知道怎么骗保三百万的,点进来以后,发现并非骗保。
一点道理不讲了,首先,航班确实延误了,她本人也确实购买了延误险,缴纳了保费,哪里骗保了,如果按照这样的逻辑,飞机就必须准时起飞,如果不准时起飞,买保险的人就涉嫌骗保,那保险公司推出这个产品是否一点屁用没有的霸王条款。
买一次,买九百次性质应该都一样的吧,这样的产品存在,你怪人家聪明,保险公司仗势欺人罢了,骗保的构成要件应该是飞机准时起飞后,她还得到了赔偿,飞机明明廷误,保险协议已经生效达成。
每个人购买保险,都是估摸未來,未来没有发生,你就赚保险费,发生了就说人家骗保,一点风险和责任不想承担,还做保险公司干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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