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回应男子当街绑孩子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回应男子当街绑孩子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为了“紧急避险”,女子假意配合,男子是否构成强奸罪?
当然构成了,只要违背了妇女的真实意愿,就是构成的。毕竟事实上仍然存在很多女方为了自身的安全考虑、而假意迎合的情形。
只不过在实践过程中需要看一下相关的证据,毕竟不能女方说什么就是什么。接下来简单举几个例子。
在事前双方是否认识?是在何时何地认识的?(如酒吧、夜场)男方是否有过要发生关系的意思表示?女方是否明确表示过同意或者反对?双方是否共同到酒店开房?
事发当时女方状态如何?是否处于醉酒等不正常的状态?
发生性关系的过程中,女方是否有过反抗?男方是否有暴力或者甚至是拿凶器相威胁?女方身体上是否有伤?
事发之后报警的时间、是否第一时间报警?还是隔了一段时间?女方事后有没有跟亲属朋友谈起过此事?是如何表达的?
双方之间是否有金钱上的交易往来?对于此事双方事后有没有过商谈?
等等……
按规定,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同妇女发生性关系的,构成强奸罪。就问题来说,这种是胁迫对方发生性关系,自然也是属于强奸。
但如果从实务来说,真的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处理,有时候在证据层面就不好认定。对于强奸犯罪,都是发生在比较私密的场所,无其他人员在场。也就是说,很多时候就只有当事人双方的口供。女方说是强奸,男方说双方是自愿。我们这个时候到底相信谁?
正常来说,我们需要根据男女双方之间的关系、发生性关系的场所、女方报警的及时性等情况综合去判断。从实务来说,公安机关一般都是比较倾向被害人,只要女方咬定是强奸,还是有可能按照强奸进行侦查。但如果女方假意配合,并且男方还掌握了女方同意及配合的证据,那事情可能就不好处理。如果我们没法去证明女方是胁迫的情况下,那这种情况下就有可能不被认定为强奸。
所谓强奸,无论女人愿不愿意,男人都要强行实施犯罪,女人在危害逼近前做出的假意配合,是处于保住性命,不能以小失大得不偿失所做岀的举动,如果釆取反抗到底,随时都有被罪犯掐死的可能。
女人遭强奸前做出的假意配合,是处于危险临头做岀的明智之举,顺从任其凌辱并不减退憎恨,以此麻痹嫌疑人,是为了即保命而又能留下证据,完事后犯罪嫌疑人泰然自在离去,女人会立马报警抓捕犯罪分子。
强奸现场无论是女人反抗,还是表面假意配合,只要犯罪嫌疑人实施强奸,无可非议所犯罪行定性强奸罪,抓捕归案后,法律会严惩不贷。
对与紧急避险,女子假意配合,男子构成强奸罪?
我简单的说一点:女子在遇到有人要强奸的情况下,自己又不愿意,更不同意!
如果想报警,或发声求救,也没有人能帮助的情况下,为了自身的生存活命。
在一万个前提下无法脱逃,而歹徒又处处逼紧,生命得不到保障的同时,只能委屈配合保生存。
女子最后有机可乘之机报警!
男的实属强奸犯!
女人有时候是弱者,在孤身一人或者在特定场合出现被歹徒性侵时候,因为无法得到救助而为了使自己不受伤害而假意配合歹徒,让歹徒得逞后再选择报警,毕竟生命是第一,无论如何首先要保护好自己生命为准!
歹徒虽然得逞但是也是违背妇女意愿而给对方造成伤害,一定是构成了强奸罪,应该受到应有惩罚!
如何看待近日周至县二曲街道发生的男孩被绑在钢管上折磨致死的案件?
这是一起应该让人深思的杀人案,一个据说有精神病史的人,残忍杀害了一个智障的孩子。
时间:2018年4月4日
地点:西安周至县二曲街道南新街
事件:4月4日凌晨,15岁的智障男孩任某,被绑在钢管上,双手举起,裤子被脱掉,生殖器疑似被割下。地上有大片血迹,人已被伤害而死。据悉,男孩是被两个男子绑到钢管上的。
经警方调查,凶手为一名39岁男子王某,有精神病史。其对杀人事实供认不讳。案件在进一步神审理中。
这会不会又是一桩免罪杀人案呢?
大家应该明白为什么这问,因为又涉及到这个犯罪嫌疑人有所谓的精神病史。
目前,对凶手的真实情况交代的不是很全面。不过,就其作案经过来看,能将男孩绑到钢管上,证明凶手当时是具备行为能力的、意识是清楚的。不管他之前何时犯过精神病,最起码他在作案的那段时间里,精神是正常的。所以,应该是具备承担刑事责任的条件的。假如他在被抓后,借助精神病史装疯卖傻,也不应该逃避掉法律的制裁。
为什么要假设分析这么多呢,大家别觉得没用。因为“精神病”这三个字太神奇、太可怕了。只要标榜上这三个字,就可以随便伤人、随便杀人,而很可能用不着承担法律责任。也就是说,被伤的人就白伤了,被杀死的人就白死了。
下面给大家了解一下,法律对精神病人犯罪的规定:
对精神病人犯罪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划分了三个标准:
1、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该责令他的家属或监护人,严加看管或医疗。必要时,由政府强制医疗。
2、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大家明白精神病人的特权了吧。所以,这个精神病品种的鉴定很关键。
这起所谓的精神病人杀害智障孩子的案件中,凶手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关键也在于将其鉴定为哪个品种的精神病人。稍不留神,这个可怜的15岁孩子可能就白死了。
其实,法律面前应该一视同仁,不应该给任何人特权,这样才公平、合理。否则,“精神病”这三个字成“免死金牌”了,对正常人不公平。
之前已经有不少,精神病人杀死人被免责的案例了,甚至有,一个精神病人多次杀人的案例,太恐怖了。
这次,希望法律能给这个15岁的智障孩子一个满意的交代。别让孩子白死了,凶手的作案手法,实在太残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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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智障男孩,被一个有精神病史的成年人残忍杀害,实在太血性、蹊跷、诡异,所以引起更广泛地关注,牵动亿万人的神经。
事件发生在陕西周至县二曲街道。4月3日,15岁智障男孩小乐,去距家4公里的二曲镇镇东村看庙会,晚上未归。孩子父亲和奶奶,从夜里寻找孩子直到早上六点。最后在镇东村一户村民家门口,发现已经惨死的小乐。孩子遇害实在是惨不忍睹,被人捆住手脚倒挂在柱子上,裤子已经被人脱下,生殖器被割去只剩一个血窟窿,鼻里,嘴里,耳里全是血,地上更有一大滩血迹。
孩子是被何人所为?杀人动机和目的何在?接到报警后,周至县公安局城关派 出 所立即赶赴现 场。经初步调查:死 者任某,男性,15周岁,周至县富仁镇人(智 力 障 碍 患 者),死 者被 绑在铁 柱上,满 地的血已经凝 固,疑似生 殖 器被 割。警察奋战15小时,案 件成功告 破,。嫌 疑人王某,男,39岁,周至县二曲街办人,(有精 神 病史)对伤害任某的犯 罪事 实供 认不 讳,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据了解,受害人小乐 是个苦命孩子,刚出生父母就离婚。被害前,跟着父亲和奶奶一起生活。孩子老实不惹事,曾经在两所智障学校就读,两年前被智障学校,以乱吐乱撒为名退学拒收,之后就一直在家,平时在家附近的地方闲逛,饿了就拾东西吃,喜欢捡垃圾回家。不过每次晚上都会准时到家。在小乐凌乱的房间里,墙上整整齐齐挂着八张捡回来的奖状,旁边画着一所学校,可以看出孩子对学校的向往。这真是令人心酸!
没想到,如此快乐的孩子,竟被有精神病史之人残忍杀害。本人非常纳闷,曾经有精神病史,不代表作案时候就精神病发作吧?如果作案时候是正常人,就是故意杀人啊!就要负担相关故意杀人罪责任,就要予以严惩。而且如果精神本正常,而以有精神病史为挡箭牌,从而抱有侥幸心理逃避刑事处罚,那更是罪大恶极,性质更加恶劣,社会影响极坏,何况杀人手段如此残忍,构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判处死刑,方能彰显法律威严,维护人们生命安全 ,震慑犯罪。
当然退一万步讲,如果犯罪嫌疑人,作案时候精神病发作,应该负有什么责任,能够得到什么处罚呢?本人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找到以下规定:
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由此可见,此案犯罪嫌疑人,是否负刑事责任,需要经法定程序鉴定。如果鉴定出他是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时候犯罪,就一定要负刑事责任的,必然受到法律的严惩。
作为一名资深刑辩律师,胡美美想说:别拿精神病说事,有精神病史并不能说明案发时正处于发病期,而且并不是所有的精神病都影响认知和控制能力,都可以从轻、减轻和免于刑事处罚。还是先回顾一下案情,看看犯罪分子有多残忍吧。
2018年4月4日早上,周至县二曲镇镇东村的一名送奶工发现,一个男孩被绑在民房门口的钢管上。孩子双手举起,裤子脱掉,生殖器疑似被割下,地上一大滩血迹……记者了解到,死亡的孩子十五岁,患有智力残疾,昨晚家人一直在找他。据了解,不幸身亡的孩子今年十五岁,疑患有智力障碍,之前就读于特殊学校。据现场值守的政府工作人员说,孩子之前疑似遭到两名成年男子的伤害,对孩子进行了捆绑、并拴在了民房门口的钢管上。经初步调查,死者任某、男性、15周岁,周至县富仁镇人(智力障碍患者)。 警方称,犯罪嫌疑人王某(男,39岁,周至县二曲街道人,有精神病史)对伤害任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综观全案,本案不仅仅是故意杀人,而是虐杀,捆绑、割去生殖器等犯罪手段极其残忍,无疑会给被害人带去了无以复加的痛苦,同时也反应了犯罪分子主观恶性极大,人身危险性和危害性极大,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更无法平复被害人家属内心的痛苦。杀人偿命,更何况是惨不忍睹的虐杀。
犯罪嫌疑人对方这个事实供认不讳足以证明其虽曾患有精神疾病,但认知和控制能力不存在问题,不符合从轻、减轻处罚的条件。虽然其认罪,但犯罪手段过于残忍,社会影响过于恶劣,不足以免于死刑。
综上,请求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死刑立即执行。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回应男子当街绑孩子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回应男子当街绑孩子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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