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辟谣泸州天然气泄漏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辟谣泸州天然气泄漏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现在民间放贷犯罪吗?
增设非法放贷罪,是根本控制不了那些借了不还的人,大多数人都是在需要钱急用钱而又没有办法的情况下,去找利息高的渠道借钱,而钱借了本金和利息还不上,就想找一种晓幸的方法,借了钱不用还,就说借了高利贷,高利贷很坏,高利贷危害社会,如果你没有钱,你就不要去借高利贷,出借人没有逼着借钱的人,所以从民生的自身角度来说,增设非法放贷罪,反而更加让社会没有安全感,有钱的人把钱借给别人了,还要坐牢,这样一来,社会还会自主民生吗?人与人之间就没有任何可以约束了,你有困难就算你给我好处,我也不会帮你,帮你了我要坐牢,如今社会是金钱社会,大家都有转不过来的时候,都会去借钱,如果增设非法放贷罪,倒不如增设非法借贷罪,凡事因金钱周转借了高利息的人,都是非法借贷罪,凡事借了高利息的人,就是犯罪,这样民间那些喜欢借钱的人,就不会去借高利息的贷款了,增设非法借贷罪,才能控制那些借了钱不还的人。
我认为民间放贷不犯罪,最起码民间放贷比国家允许的P2P要文明的多了,没有暴力催收没有失信人,在民间放贷,即使借款人逾期了一天二天的也没有违约金,这就是民间放贷比P2P放贷的好处。
直接回答,民间放贷不犯罪。下面从法律角度解读民间借贷法律问题和遇到暴利催收如何解决。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二十六条规定: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上可见,自2015年9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后,高利贷的标准不再以是否超过年利率24%为标准,而以是否超过36%为标准,也就是说年利率不超过36%的都不属于高利贷。
2、与放高利贷如影随形的就是暴利催收,在实践办案中,放高利贷的人因为催收高利贷会影响社会治安,经常催生出故意伤害,敲诈勒索,非法侵入住宅,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等。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正常的经济秩序。遇到暴利催收直接报警就可以,保护自己安全。
喜欢的关注我头条号,一起讨论。
首先,“非法放贷罪”还没有通过修改立法设立,仅仅是建议,如果全国人大通过,应审议通过相应的《刑法修正案》来发布,相关修正案发布实施后,那才是最终结果。其次,分析现在的建议,本次代表建议在《刑法》中增设“非法放贷罪”。关于刑期,建议条文具体表述为:“违反金融管理法规,以营利为目的,发放贷款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以暴力、胁迫、欺诈、寻衅滋扰等方式催讨债务的侵犯、泄露他人隐私等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放贷行为致使他人死亡、重伤的;与黑恶势力相勾结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这一建议的背景,也是近年来部分贷款平台(上面的债权人)采取软暴力催债,带来很多社会问题,比较明显的如“校园裸贷”、“山东于欢杀人案”,然如何警示和制裁这些过激催债行为,在刑法上出现了一些制度困境,并不是所有的软暴力行为都涉及其他罪名的犯罪(很多游走在灰色地带,催债组织的法律水平也是不低的)。因此有了这一建议。刑法中已经有了对于非法集资的制裁,侧重于集资侧(通常各类平台中所说的资金开发侧),这里主要涉及两个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因此本次建议主要侧重贷款侧。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辟谣泸州天然气泄漏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辟谣泸州天然气泄漏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还没有评论,来说两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