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回应男子当街绑孩子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回应男子当街绑孩子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黑龙江5岁小女孩被邻居侵害,怎样惩罚这个人渣?
这个人渣一无所有,根本没办法对小女孩进行赔偿!目前孩子还躺在重症监护室,因为感染而生死未卜。孩子的家人已经无力承担昂贵的医疗费用,申请了水滴 筹,但费用依然没有凑齐。孩子真的太无辜太可怜了,遇到这样的人渣,只有自认倒霉。但法律一定会严惩这个畜生,建议将这样的人终身监禁!因为一旦放入社会,就又是一颗定时炸弹,随时都有再次犯案的可能!
这个案例让我想起韩国真实故事改编的电影素媛。七岁的小女孩素媛漂亮可爱,却被恶魔性侵,医生说几乎要把整个肠子全部切除,安装人工肛门!小小的素媛终身都将使用人工肛门!但嫌犯却潇洒地活着。在法庭上,嫌犯辩解称:“我已经忘记了一切。”韩国的法律,因为醉酒而身心虚弱,最后仅仅判决他12年。这起真实的惨案引起了韩国民众极大的愤慨,组织了很多次游行示威。最后,韩国不得不修改法律,将刑期从15年提高到30年,甚至后面的50年!
在我国,强奸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用这条法律来惩罚这个人渣显然太轻了!他几乎毁了小女孩的人生,孩子将一辈子生活在这件事带给她的伤害中!
强烈建议将这个人渣终身监禁!不要让他再出来祸害人了!
黑龙江哈尔滨市一名5岁的女孩在家中被邻居带走后性侵,目前还在ICU抢救,此事引发社会关注,女童的遭遇让人愤怒、心痛,当时女孩还在家里看电视就被嫌疑人带走到十几公里的地方。
目前嫌疑人已经被警方带走,嫌疑人已经54岁了,有传言称嫌疑人的精神有问题。
两个家庭本来就没有什么矛盾,但是嫌疑人却伤害一个五岁的小女孩,实在是令人愤怒,一定要严惩嫌疑人,给受害者家庭一个交代。
按照我国的法律,只要和14岁以下的女孩子发生关系,不管女孩是否愿意都构成强奸行为。
嫌疑人不仅对女孩进行了性侵,而且还在肉体上对女孩造成的伤害,目前女孩还在医院ICU进行抢救,女孩不仅是身体上受到了重大的伤害,而且心灵上也受到了精神伤害。
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刑事犯罪,他应该接受法律的制裁,他伤害的女孩还不够五岁,只有四岁半而已,对于这样的人可以说是毫无人性的,一个那么小的女孩子都舍得伤害。
这也告诉所有当父母,一定要照顾好自己的孩子,特别是女孩子,不要让她一个人出去外面玩,哪怕是邻居家也不行,因为在这个世界上有很多奇特的事情。
孩子的父亲一家从黑龙江老家一起来到了哈尔滨,并且以送外卖为生有时候收废品卖废品,这个54岁的刘某就帮助他捆扎,奶奶负责带老大就是受害的女孩,媳妇则看小孩子在老家。孩子失踪了一夜,这家人找了一夜也曾去刘某家去找可是没有找到。
小孩是被这个邻居老大叔骗去找奶奶,第二天又被送来的,送来以后下身流血并全身各处挫伤很显然被这个精神问题的男人给打过。
女孩的家人称跟这个男人没有什么瓜葛,只是前天到家里帮忙,他向喝酒并给与了一百块钱帮忙的钱仅此而已。29日下午六点多孩子消失第二天回来趴在被自己很是痛苦,对于对孩子造成这样的伤害,并且孩子还在抢救已经造成了感染,对于这样的恶魔行为对于孩子的看护真的就是一步也不能离开。
对于孩子治病的钱没有被筹够,四万块还是不够希望广发群众能够帮助这个女孩。对于女孩的看管以后也让人惊醒,看孩子真的就是一步也不能离开,虽然现在偷孩子的人少了我们依然不能忘了梅姨这样的人贩子给多少家庭带来灾难。所以对于孩子所有的家长真的都得小心再小心,孩子的成长中不仅需要教育也需要看护,虽然病可以看好,但是心理的阴影很有可能影响一辈子。
周先生来到了陌生的城市,对于孩子的管理疏忽,并且让这个男子刘某有了可乘之机做出了这样伤害孩子的事,所以在我们的生活中一定排查好孩子身边可能存在的危险,让孩子们能够健康成长。
严惩这个中年男子,让他承受法律的制裁。
才5岁,身体的伤其次,心里的创伤估计一辈子都恢复不了了,看过类似的例子采用催眠来遗忘这件事,不然孩子活不下去。
每次看见这样的报道都非常气愤,但这样的报道还特别多,有女儿的家长看好孩子,实施这样犯罪者应以严刑,不能关几年,毫发无损又放出来,继续犯罪
黑龙江5岁小女孩被邻居侵害,怎么惩罚这个人渣?太惨了,看得我不敢去想象,也不忍去想象。一个才年仅5岁的小女童,以后面临着无法生育的痛苦。有可能一生都在黑暗的阴影中度过了!
对这么小的幼女,还说他是有什么精神问题?一个54岁的老光棍去邻居家帮忙,吃饭喝酒后就拐走了小姑娘。只能说作为监护人真的太失责了!
拐走小姑娘,带到偏僻地方进行了强奸,太恶劣也太恶心了!怎么下得去手?才5岁呀!发生性行为也不看看这个是谁?这么小,怎么可以残暴地想干什么干什么呀?太渣了,太垃圾了!
简直就是一个神经病吧!只有要求严惩他,赔钱又赔不起人家。太可气了!
希望相关部门能尽一切办法先救救孩子!
如何看待近日周至县二曲街道发生的男孩被绑在钢管上折磨致死的案件?
非常残忍!15、6岁的孩子被困在钢管上死亡,生殖器疑被割掉,地上有血迹。
据新闻描述,这个孩子的智力可能有障碍,之前就读于特殊学校,近日被接回来。平时就喜欢在周围转悠,但是按时回家,3日孩子不见踪迹,4日早有人发现死者,经确认就是这个孩子。对他的家人打击非常大。
嫌疑人有精神病史。这很尴尬。有精神病史就说明案发时未必是患病时作案,这就需要警方耗费精力来调查审问了。
可怜的少年,遭遇先天的不幸还遭遇后天残忍的虐待。他没有得到上天的眷顾,她的家人会感到命运的不公,我们也感到非常的惋惜和遗憾
要提醒存在这样家庭成员的家庭,要保持和该成员的监督和密切联系,虽然绝大部分的人是好人,但是就怕万中之一,这里不是危言耸听,只是觉得小心为好,即使没有遇到坏人,家人在遇到突发事件也能做出快速和准确的反应,避免造成伤害。有条件的家庭最好在成员出行时,给予陪伴和照顾。
希望以后不要再有这样的事件发生,看起来真的很揪心。
就此类事件,我们身边发生的或是媒体报到相比大家有知晓,事件发生后,我想我们应该站在更高的角度去看问题,而不是就此事论事。社会上此类事件时有发生,那么我们应该怎么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值得社会去反思。首先就目前发生此类事件主要以县城及乡镇农村较多,为什么呢?因为我国农村现状是留守儿童和孤寡老人居多,基本是老人照顾儿童,那么肯定会存在监护不到位照顾不周权(本人不是说老人就照顾不了孩子,只是会存在监护不到位的情况)。其次农村此类精神疾病患者较城市比重大,同时治安巡逻较少。很难阻止此类事件正在发生。那么我是不是应该从精神疾病患者这个源头来防止此类事件发生呢。譬如相关部门可集中管理或监管此类人员。
作为一名资深刑辩律师,胡美美想说:别拿精神病说事,有精神病史并不能说明案发时正处于发病期,而且并不是所有的精神病都影响认知和控制能力,都可以从轻、减轻和免于刑事处罚。还是先回顾一下案情,看看犯罪分子有多残忍吧。
2018年4月4日早上,周至县二曲镇镇东村的一名送奶工发现,一个男孩被绑在民房门口的钢管上。孩子双手举起,裤子脱掉,生殖器疑似被割下,地上一大滩血迹……记者了解到,死亡的孩子十五岁,患有智力残疾,昨晚家人一直在找他。据了解,不幸身亡的孩子今年十五岁,疑患有智力障碍,之前就读于特殊学校。据现场值守的政府工作人员说,孩子之前疑似遭到两名成年男子的伤害,对孩子进行了捆绑、并拴在了民房门口的钢管上。经初步调查,死者任某、男性、15周岁,周至县富仁镇人(智力障碍患者)。 警方称,犯罪嫌疑人王某(男,39岁,周至县二曲街道人,有精神病史)对伤害任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综观全案,本案不仅仅是故意杀人,而是虐杀,捆绑、割去生殖器等犯罪手段极其残忍,无疑会给被害人带去了无以复加的痛苦,同时也反应了犯罪分子主观恶性极大,人身危险性和危害性极大,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更无法平复被害人家属内心的痛苦。杀人偿命,更何况是惨不忍睹的虐杀。
犯罪嫌疑人对方这个事实供认不讳足以证明其虽曾患有精神疾病,但认知和控制能力不存在问题,不符合从轻、减轻处罚的条件。虽然其认罪,但犯罪手段过于残忍,社会影响过于恶劣,不足以免于死刑。
综上,请求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死刑立即执行。
一个智障男孩,被一个有精神病史的成年人残忍杀害,实在太血性、蹊跷、诡异,所以引起更广泛地关注,牵动亿万人的神经。
事件发生在陕西周至县二曲街道。4月3日,15岁智障男孩小乐,去距家4公里的二曲镇镇东村看庙会,晚上未归。孩子父亲和奶奶,从夜里寻找孩子直到早上六点。最后在镇东村一户村民家门口,发现已经惨死的小乐。孩子遇害实在是惨不忍睹,被人捆住手脚倒挂在柱子上,裤子已经被人脱下,生殖器被割去只剩一个血窟窿,鼻里,嘴里,耳里全是血,地上更有一大滩血迹。
孩子是被何人所为?杀人动机和目的何在?接到报警后,周至县公安局城关派 出 所立即赶赴现 场。经初步调查:死 者任某,男性,15周岁,周至县富仁镇人(智 力 障 碍 患 者),死 者被 绑在铁 柱上,满 地的血已经凝 固,疑似生 殖 器被 割。警察奋战15小时,案 件成功告 破,。嫌 疑人王某,男,39岁,周至县二曲街办人,(有精 神 病史)对伤害任某的犯 罪事 实供 认不 讳,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据了解,受害人小乐 是个苦命孩子,刚出生父母就离婚。被害前,跟着父亲和奶奶一起生活。孩子老实不惹事,曾经在两所智障学校就读,两年前被智障学校,以乱吐乱撒为名退学拒收,之后就一直在家,平时在家附近的地方闲逛,饿了就拾东西吃,喜欢捡垃圾回家。不过每次晚上都会准时到家。在小乐凌乱的房间里,墙上整整齐齐挂着八张捡回来的奖状,旁边画着一所学校,可以看出孩子对学校的向往。这真是令人心酸!
没想到,如此快乐的孩子,竟被有精神病史之人残忍杀害。本人非常纳闷,曾经有精神病史,不代表作案时候就精神病发作吧?如果作案时候是正常人,就是故意杀人啊!就要负担相关故意杀人罪责任,就要予以严惩。而且如果精神本正常,而以有精神病史为挡箭牌,从而抱有侥幸心理逃避刑事处罚,那更是罪大恶极,性质更加恶劣,社会影响极坏,何况杀人手段如此残忍,构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判处死刑,方能彰显法律威严,维护人们生命安全 ,震慑犯罪。
当然退一万步讲,如果犯罪嫌疑人,作案时候精神病发作,应该负有什么责任,能够得到什么处罚呢?本人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找到以下规定:
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由此可见,此案犯罪嫌疑人,是否负刑事责任,需要经法定程序鉴定。如果鉴定出他是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时候犯罪,就一定要负刑事责任的,必然受到法律的严惩。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回应男子当街绑孩子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回应男子当街绑孩子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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