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男子致妻死亡后自尽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5个相关介绍男子致妻死亡后自尽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 台儿庄男子喷漆讨债,致欠款人妻子自杀身亡, 你怎么看?
- 因感情问题而自杀后,那么另一方是否有法律责任呢?
- 宁远县:闹离婚后妻子自杀身亡,男子怕娘家找麻烦毁尸制造失踪假象, 你怎么看?
- 印度一夫妻住酒店,竟双双自杀身亡,妻子为何陪丈夫一起自杀身亡,你怎么看?
- 四川一男子房间里纵火烧死前妻,自己跳楼身亡,怎么回事?
台儿庄男子喷漆讨债,致欠款人妻子自杀身亡, 你怎么看?
根据公安机关查明事实,张某某等人因债务人王某某无力偿还债务,为羞辱王某某,给其施加压力让其尽快还款,遂使用红色自喷漆在王某某示范园办公室墙上喷涂“欠钱还钱,不还孬种”、“欠钱不还,孬种”等侮辱性词汇,致王某某之妻李某某精神受到刺激,当场喝下农药“百草枯”,随即被送往医院抢救,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欠债还款,这个是大多数的正常观点,也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法律也允许个人采取私力救济方式维护自身权益,但维权方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张某等人为了追讨债务,而通过公开方式发布或制造具有侮辱性语言,导致家属难以承受压力而自杀,也因涉嫌侮辱罪而被刑事追责。
所以,我们也建议债权人对于债权债务纠纷应当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纠纷,避免为维护个人权益而采取过激行为,有可能涉嫌敲诈勒索罪,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侮辱罪等刑事犯罪。
讨债逼死人命,台儿庄的这名男子真是得不偿失。虽然自古就有“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说法。但是作为债主,讨债一定要有理有利合法地进行,如果采取一些非法的手段,不但讨要不到债,反而会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的。
首先,借钱就应当偿还,有钱不还这是不对的。但是也应当区分一些情况:如果债务人没有钱,其有心还钱,但无力偿债。
对于这一种情况,应当对债务人予以谅解,并给予一定的缓冲期。
其次,追索债务应当合法地进行,而在债务人的家门口喷漆写字,写一些有辱人格的话语。那么这种方式是不足取的,有侮辱他人之嫌。
如果当事人自尊心很强或者有什么想不开的情况,那么就有可能会造成一些严重的后果。就像本案中的欠款人妻子不堪受辱而服毒自杀一样,这种情况是讨债人始料未及的。一旦发生,欠钱是小事,人命关天是大事。
最后,根据民法的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如果债务人拒不偿还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到法院起诉,然后由法院强制执行。
而当事人擅自采取一些其他的行为,都是法律所不支持的,应予禁止。出了事故后也只能由当事人自己承担,所以应当依法维权,依法讨债!
虽然在判决书当中,只是针对该案的判决和定性,没有对欠债问题过多阐述,但从要债的套路来看,很明显这就是一起具有高利贷性质的民间借贷纠纷。实际上,这样的催债方式,和一些绝对的暴力催债手法比起来,还算是比较克制的了,仅仅只是喷几句话而已,并没有做出其它的过激行为。这种方式也是很多债主经常遭遇的“待遇”,算是很“和谐”的提醒了。
我认为死者的自杀,喷漆催债只是一个引子而已,债主在之前肯定多次和他们沟通讨要过,也不止一次上门催债,而且态度也绝不可能客客气气,很大程度上已经影响到了死者家里的正常生活,加之还款数额巨大,思想压力和恐惧心理交加,于是死者就一时想不开寻了短见。不出事就不算个事儿,但闹出了人命,那就必须有人站出来负责。
如果放贷的人是合法的利息范围,没有超过24%,那么是法律认可的借贷比例,如果借贷双方都认可,而且也有书面协议的话,那么还贷是必须的。哪怕是你妻子自杀,这个帐还是个帐,对方仍然可以继续要。
从这件事情来看,如果排除非法借贷的因素,我认为没有谁对谁错,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没有什么好可怜的,你有困难,对方同样也有困难。契约社会,大家都要按规矩来。
不请自来,题主莫怪。
如果死者确实是因为债权人在其科技示范园办公室墙上喷字讨债而自杀,笔者认为其不值得同情。
理由如下:
首先,债务人欠债不还不是无钱财可还,他们还经营着一座科技示范园,完全可以出售部分股权以还债,可他们就是不还。他们还算得上好人吗?恐有一丝正义感的人都会给出否定的回答。是的,他们不是好人,不好则为孬,“孬种”,这没错啊!
其次,欠债不还者,人民法院称之为“老赖”,这“老赖”比“孬种”也好听不到哪里。民间俗语中与“赖”搭配的是“杂碎”,“赖杂碎”——腐败变质的动物下水,这好听吗?
第三,人家上门讨债,就以死相逼,不知她是真的想死还是幻想能被医生救活,但不管是前者还是后者,终归是“不想还债”。虽说是“死者为大”,但怀着卑鄙目的而寻死者,则不值得同情。
第四,看到有人指责债权人,应走法律渠道而不应以侮辱的手段讨债云云。对此,笔者不敢苟同,理由是:
首先,欠债能还而不还被冠以“孬种”,能否构成“侮辱”,得经法院认定,就像证据十足的杀人犯在被法院定罪判刑之前是不能称之为“罪犯”而只是“犯罪嫌疑人”一样。
其次,即便债权人构成“侮辱”,债务人也同样可以走法律程序啊,何必以死占理呢!
这与90年代的警匪片还恐怖,放高利的黑恶劣,如果任期滋生,这社会还是社会吗?还有法可言吗?放高利收利息,本着就是一种高暴利的商业性质,投资有风险,出借需谨慎,都是有风险。倘若没有风险银行自己不懂得挣吗?既然想经营这种生意就必须遵纪守法,咋能胡作非为呢?岂不是天下大乱了!
因感情问题而自杀后,那么另一方是否有法律责任呢?
行为人致人自杀。既由于行为人先前所实施的行为,而引起他人自杀结果的发生。对此,应区别三种情况分别处理:
(1)行为人的先前行为是正当的或只是一般错误、一般违法行为,他人自杀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自杀者本人的心胸过于狭窄,这时不存在犯罪问题;
(2)行为人先前实施了严重违法行为,结果致被害人自杀身亡的,可把致人自杀的结果作为一个严重情节考虑,将先前严重违法行为上升为犯罪处理。如当众辱骂他人,致其当即自杀的,可对辱骂者以侮辱罪论处;
(3)行为人先前实施某种犯罪行为,引起被害人自杀的,只要行为人对这种自杀结果没有故意,应按其先前的犯罪行为定罪,而将自杀结果作为量刑时考虑的一个从重或选择较重法定刑处罚的情节。
行为人致人自杀。既由于行为人先前所实施的行为,而引起他人自杀结果的发生。对此,应区别三种情况分别处理:
(1)行为人的先前行为是正当的或只是一般错误、一般违法行为,他人自杀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自杀者本人的心胸过于狭窄,这时不存在犯罪问题;
(2)行为人先前实施了严重违法行为,结果致被害人自杀身亡的,可把致人自杀的结果作为一个严重情节考虑,将先前严重违法行为上升为犯罪处理。如当众辱骂他人,致其当即自杀的,可对辱骂者以侮辱罪论处;
(3)行为人先前实施某种犯罪行为,引起被害人自杀的,只要行为人对这种自杀结果没有故意,应按其先前的犯罪行为定罪,而将自杀结果作为量刑时考虑的一个从重或选择较重法定刑处罚的情节。
宁远县:闹离婚后妻子自杀身亡,男子怕娘家找麻烦毁尸制造失踪假象, 你怎么看?
世界之大无奇不有,有些人什么样的奇葩事也想的出来。离婚是导致女孩自杀的原因,而毁尸灭迹那不只是一个错字能了事的。有谋杀之嫌,本来与你关系不大的事,却自作聪明,聪明反被聪明误。是要负法律刑事责任的。怎么着也跑不了你买虾的,结婚自愿,离婚自由,只要你没有家暴,威胁等不正当手段,两个人实在过不下去了,适时放手,是一种解脱是对彼此的一种尊重。她选择自杀说明她不想离婚,或者你对她做了令她痛不欲生的事情,怎么着也与你有着扯不清的关系。本来你不是直接介入她自杀的范围,只是有点责任,不是很大。
如果毁尸灭迹,罪过就大了。起码认定他杀,就算经过科学证明是自杀,那你毁尸灭迹的动机和目的又是什么,是跳进黄河洗不清了,是负法律责任的。
毁尸就是一步错棋,以后怎么做都说不明白,就象一次撒谎要多少诚实都不能找回原来的你,毁尸被后不怎么简单,可能是被害死,如果女子自杀你毁了是人,娘家不会不了了事,我认为不是自杀,可能是误杀,
印度一夫妻住酒店,竟双双自杀身亡,妻子为何陪丈夫一起自杀身亡,你怎么看?
不求同年同月同日生生但求同年同月同日死,这就是最好的夫唱妇随吧?大概印度人有别于我们的好死不如赖活着的生活态度,按照我们的常理推测,夫妻双双陪伴自杀是需要多么大的勇气啊!也许他们是在生活中遇到了迈不过去的坎;也许他们中的一方得到无法治疗的疾病,会很快夺走生命,折磨得毫无尊严的死去;也许他们一切皆好,并且正走向幸福的巅峰,为保持着这份美丽的幸福爱情,让生命在这美好中戛然而止。我尊重他们的选择,但不提倡这种做法,身体发肤受之父母,热爱生活,尊重生命,让一切生命都按照自然规律去决定生死吧!
(一)
四川一男子房间里纵火烧死前妻,自己跳楼身亡,怎么回事?
都说“一日夫妻百日恩”,哪怕是因为种种原因离婚了,但最初的感情还在,所谓做不成夫妻了但还可以是朋友。但刚刚发生的一起意外事故却不得不让我们重新审视这句俗语。
【事件还原】6.30日晚22时许,四川成都成华区首创国际城二期小区14层一住户发生惨痛事故,雅安人殷某(已死),进入前妻家中纵火烧死前妻后,从14楼跳楼身亡。结果火势迅速蔓延至13、15、16层,幸亏其他住户及时撤离,才没有造成更大的伤亡。
【事出有因】殷某与前妻因感情不和,闹离婚闹了大半年才离开,但是殷某并不死心,经常找上门来闹事,前妻和邻居也曾经报警处理,但警察也只能是从中协调。
【醋意大发】事件的导火索是前妻找了新的男朋友打算结婚,得知此事的殷某醋意大发,于6.30日晚来到前妻家中双方发生激烈争吵,殷某失去理智后将前妻绑在椅子上,打开了煤气,以死相逼复婚,这期间他的女儿趁机逃离到邻居家躲避报警。但为时已晚,殷某点燃煤气将前妻烧死后,自己顺势从14楼窗台跳下自杀身亡。
【成功灭火】由于小区道路问题,导致消防车无法靠近楼体,只能是架设水带来远距离喷水灭火,周围邻居也加入到灭火队伍中去,最终在大家努力下凌晨一点多火势被扑灭,没有其他人员伤亡。
【几点感想】死亡双方曾经为夫妻关系,而且妻子口碑非常好,可惜遇到一个极不负责任的渣男。殷某作为40岁的成年人,丝毫不顾及孩子和妻子的安危,为了泄私愤而做出毫无人性可言的举动,还顺带把邻居的房子引燃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枉为男人】他没有想过自己死后,还有一大堆债务需要偿还,还有邻居经济损失需要赔偿,还有自己的孩子变成了孤儿,将来由谁来照顾。既然已经离婚为何还要纠缠前妻,为什么不能放手给她幸福,这种人根本不配做父亲,更枉为男人!
我们希望孩子的其他亲属可以承担起照顾孩子的责任来,同时通过心理疏导让孩子尽快走出母亲死亡的阴影,因为生活还得继续。大家对此事怎么看呢?欢迎留下您的意见。
2020年6月30日22时,在四川成都成华区首创国际城一单元楼14楼发生一起火灾,造成两人死亡,13至16层楼房屋被烧毁。事件的起因还是因为情感问题,犯罪嫌疑人殷某某与胥某某原本是一对夫妻,后来因为各种原因,在持续了一段离婚拉锯战后离婚,但是嫌疑人依旧不时来骚扰前妻要求复婚,胥某某始终没有答应。当殷某某听到最近前妻又找了一位新男朋友后,心中仇恨顿时爆发,于6月30日当晚来到前妻家中,要求胥某某与自己复婚,否则就要烧死她。最终他将前妻捆绑在椅子上,打开了燃气,最终点火引爆了房间,自己跳楼身亡,妻子被烧死,12岁的女儿趁机逃脱出来并拨打了报警电话。
这个案件让我想起了6月21日发生在广西北流市山围镇山围村,也是一位丈夫从工作地点广东佛山,驱车300公里回到家中,用事先准备好的匕首杀死自己的妻子,最终自杀未遂被抓。时隔9天之后,在四川成都又发生类似的案件,只不过这次丈夫是用放火的手段残忍杀害自己的妻子。
从两起相似的案件中,我们看到,丈夫在作案前夕内心是非常的坚定的,在他们的内心早已经没有了夫妻之前的恩爱,也没有一点夫妻之间的一丁点情谊,有的只是满腔的怒火和仇恨。所以,我们不得不打出一个大大的问号,究竟妻子做错了什么事情,让丈夫最终做出如此不理性、特别凶残的事情呢?
我认为,能够一起夫妻之间这么大的恶劣事件,最大的原因无外乎是情感。夫妻之间的情感真的很难确定是好还是坏,一方自认为对对方付出了全心全意,但是在对方那里得到的反馈却很少,甚至一点反馈没有,自认为自己为了这个家庭付出了多么大的努力和汗水,但是依旧唤不起对方的共鸣,所以本来夫妻之间的感情就淡薄,在这些猜忌、争吵、打骂中将最后剩下的一点希望也给浇灭了,最终只有一条道路那就是离婚。
1.但事情往往就是这样,感情的事情是很难割舍的,不是那一本离婚证书就能够彻底了断的,即便离了婚,各自有各自的生活,但是一旦听到对方有新感情的时候,依旧会压不住内心的嫉妒和愤怒之火,于是就做出了非常不理性的事情。
2.而题目中的这位丈夫做的过于凶残了,一方面将前妻绑在椅子上,威胁复婚,如果不复婚就一起去死,而他在做这些行为的时候,年仅12岁的女儿就在身边,他的每一声怒吼、每一个威胁的言语、每一个恐怖的动作,都被他的女儿看在眼里,他就没有想到,这样会给自己的女儿带来多么大的影响。
3.另外一方面,男子采用极端的方法报复前妻,那就是打开燃气放火,但是他却没有想到这样会带来多么大的影响和破坏,不仅仅事发的屋子被烧毁,就连楼上楼下的邻居房屋都被烧毁,仅仅因为个人的感情问题伤及无辜。
4.为何如此残忍对待自己曾经深爱的那个人。殷某某进入房屋后,将妻子绑在椅子上,在威胁不成后放火点燃整个房间的,而我们能够想象到在大火中的妻子经历了多么恐怖的生死过程,殷某某的做法实在是太过于残忍。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男子致妻死亡后自尽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男子致妻死亡后自尽的5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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