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男子致妻死亡后自尽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男子致妻死亡后自尽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 顾城作为童话诗人,本该对世界充满爱,却为何砍杀妻子自缢而亡,你怎么看?
- 江西九江男子疑与妻子吵架后跳楼,你怎么看?
- 宁远“妻子自杀遭肢解抛尸”案一审宣判:丈夫获刑两年半, 你怎么看?
- 台儿庄男子喷漆讨债,致欠款人妻子自杀身亡, 你怎么看?
顾城作为童话诗人,本该对世界充满爱,却为何砍杀妻子自缢而亡,你怎么看?
因为人性有无限可能性
的确,但凡谈论顾城,他的最后选择都是绕不过去的,自杀尚可理解,为何还要杀掉一个自己曾经爱过的人呢?
谢烨不过是想离开他,据说,她当时已经有了新的归宿。那就让她走呗,何至于杀掉对方呢?
顾城在最后一封家书中写道:“人真是,不明白,劫过了,才知道,骨肉真胜于种种虚幻的事情。人要能爱已有的一切,便是福了。不能把希望当现实。其实希望大半是虚妄的。”
我还以为至此他明白了家庭责任呢,可是,他还是狠心地让自己的孩子成为了孤儿。
顾城说: “人可生如蚁而美如神”,这是他的座右铭,可是,想想他最后那残忍的选择,哪美哪高贵了?
当然,我们没有资格审查他人的灵魂,谁的心里不藏着恶呢?人生不易,甘苦自知。但是我也同样拒绝大仙式的抒情——“别跟顾城谈生命,别跟海子讲绝情——这是中国诗坛的座右铭”。这种论调亦是危险的。谈论他的结局,不应是为了批判,而是试图找到些许教训,以警后人。
翻阅顾城的诗歌和随笔,我觉得,他总是在说梦话,不切合实际的话。
他是一个严重缺乏生存能力的人,对现实人生社会又缺乏清醒的认识,所以,谢烨的欲离开,导致他精神的崩溃。
顾城说:“爱情的美好总是引人无限遐想,如云一样,而云成其为云,是因为距离,当你走进时就变成了雾。”
贫穷(舒婷认为顾城生活得太苦,“经济的重轭”一步步将他压垮),缺乏生存能力,加上神经质的头脑(顾城的母亲说,悲剧在他小时候从窗户上摔下去大脑受到损伤的那一刻就已经开始了)……也许,这些都是构成其悲剧的原因。
江西九江男子疑与妻子吵架后跳楼,你怎么看?
男人有些时候在外面工作承受了很多委屈,回家后也没有享受到妻子的温柔和理解,这时候需要进行自我调节了。
简单的办法就是:遇到任何难受的事情,都深吸一口气,站起来搓搓脸,看看太阳,沉下心来
也许这样的方式不能解决问题,但能避免冲动下的过激行为。
宁远“妻子自杀遭肢解抛尸”案一审宣判:丈夫获刑两年半, 你怎么看?
故事具体情节就是妻子和丈夫冯某吵架了,然后妻子一时间想不开就喝农药自杀了,丈夫怕妻子的娘家人发现,就把妻子给肢解了然后于荒郊野外抛尸,后来法院以故意毁坏尸体罪对丈夫冯某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半,而现在娘家人不服提出上诉,要求判丈夫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
妻子自杀是妻子自己的行为,只能算是妻子心理承受能力较弱发生的一场婚姻上的悲剧,毕竟丈夫没有直接杀妻子的行为,所以丈夫是不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退一步来说,丈夫也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所以娘家人即使再悲痛,对于这两种罪名的上诉,法院最终应该不会支持的。但是娘家人可以以女儿尸体被毁坏对自己造成严重精神创伤的情况下向被告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故意毁坏尸体罪,指的是对于死者的尸体进行肢解、焚烧、剖割等一系列毁坏尸体的行为,其最终保护的是被害人的遗体完整,死后的人身尊严以及其近亲属的精神健康。如果行为人杀死被害人后又毁尸灭迹,那就直接定故意杀人罪,对于毁坏尸体的行为不再另行处罚。《刑法》第三百零二条 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此外,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故意毁坏尸体罪处罚。
台儿庄男子喷漆讨债,致欠款人妻子自杀身亡, 你怎么看?
讨债逼死人命,台儿庄的这名男子真是得不偿失。虽然自古就有“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说法。但是作为债主,讨债一定要有理有利合法地进行,如果采取一些非法的手段,不但讨要不到债,反而会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的。
首先,借钱就应当偿还,有钱不还这是不对的。但是也应当区分一些情况:如果债务人没有钱,其有心还钱,但无力偿债。
对于这一种情况,应当对债务人予以谅解,并给予一定的缓冲期。
其次,追索债务应当合法地进行,而在债务人的家门口喷漆写字,写一些有辱人格的话语。那么这种方式是不足取的,有侮辱他人之嫌。
如果当事人自尊心很强或者有什么想不开的情况,那么就有可能会造成一些严重的后果。就像本案中的欠款人妻子不堪受辱而服毒自杀一样,这种情况是讨债人始料未及的。一旦发生,欠钱是小事,人命关天是大事。
最后,根据民法的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如果债务人拒不偿还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到法院起诉,然后由法院强制执行。
而当事人擅自采取一些其他的行为,都是法律所不支持的,应予禁止。出了事故后也只能由当事人自己承担,所以应当依法维权,依法讨债!
问题很揪心,我是一名创业者,选择回答。
台儿庄男子喷漆讨债,致欠款人妻子自杀身亡,你怎么看?目前这种暴力讨债情况在社会上还很普遍,我认为:
一,先搞清楚这个男子是替自己讨债还是讨债公司雇佣人员?是雇佣的讨债狗,就重判,并且深挖其背后的组织,把组织者,就是这些讨债公司后台老板判死刑,枪毙。如果是私人之间的债务,讨债者也应该判刑。
二,这个社会怎么了?个个讨债者都强过“黄世仁”,社会是进步了还是倒退了?法律呢?
三,欠债人分两种,一种是无赖,借钱不还,有钱也不还,这样真正的“老赖”也应该抓,应该判刑。另一种就是这些走投无路的欠债者,人格尊严遭受侮辱,家庭生活无法继续,被逼自杀,想想都是一种人性的悲哀。
四,人,有点人性都不会这样逼债,有点人味都不会这样逼人去死。
“暴力讨债”这社会“毒瘤”所作所为确实令人非常痛恨!不彻底铲除肯定不行。
就回答这些,感谢阅读,欢迎评论。
我是实体经济守望者,关注我有更多创业知识与你分享!
不请自来,题主莫怪。
如果死者确实是因为债权人在其科技示范园办公室墙上喷字讨债而自杀,笔者认为其不值得同情。
理由如下:
首先,债务人欠债不还不是无钱财可还,他们还经营着一座科技示范园,完全可以出售部分股权以还债,可他们就是不还。他们还算得上好人吗?恐有一丝正义感的人都会给出否定的回答。是的,他们不是好人,不好则为孬,“孬种”,这没错啊!
其次,欠债不还者,人民法院称之为“老赖”,这“老赖”比“孬种”也好听不到哪里。民间俗语中与“赖”搭配的是“杂碎”,“赖杂碎”——腐败变质的动物下水,这好听吗?
第三,人家上门讨债,就以死相逼,不知她是真的想死还是幻想能被医生救活,但不管是前者还是后者,终归是“不想还债”。虽说是“死者为大”,但怀着卑鄙目的而寻死者,则不值得同情。
第四,看到有人指责债权人,应走法律渠道而不应以侮辱的手段讨债云云。对此,笔者不敢苟同,理由是:
首先,欠债能还而不还被冠以“孬种”,能否构成“侮辱”,得经法院认定,就像证据十足的杀人犯在被法院定罪判刑之前是不能称之为“罪犯”而只是“犯罪嫌疑人”一样。
其次,即便债权人构成“侮辱”,债务人也同样可以走法律程序啊,何必以死占理呢!
真是可惜一条命,虽然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是却因为丈夫欠钱被催债,妻子居然喝农药自杀,可以说场面非常惨烈了。
为什么是侮辱罪
虽然最终提起公诉,但是要知道侮辱罪判刑是非常低的,也就是才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客观说,不排除妻子应该是当时经济状况已经非常困难,内忧外患,各种原因夹杂,最终自杀,这个喷涂不过是诱因。
因此,虽然是自杀,但是通过法院呈现的材料,我们可以看出,催债人并没有其他暴力行为,喷文字,索要钱财,更多体现的是对当事人的一种侮辱,虽然侮辱罪属于告知才处理,但是由于已经引发了她人死亡,因此最终是侮辱罪,并提起的是公诉。
借钱和催债应该注意的法律事项
如果并不是高利贷,正常借贷,我想说这年头本身要钱也非常不容易。
太多人有钱不还,拍屁股走人,因此一些要钱的人才容易采取一些极端手法。
因此为了避免类似这样的悲剧发生,给一些法律建议
关于借钱给他人的建议
第一,借钱给他人,如果是大笔款项,一定要写借条,评估对方还钱能力,如果大笔款项更是可以采取要求对方提供担保,甚至抵押物品来借款
第二,一旦发现对方到期不还钱后,可能还不上钱,一定要速度快的冻结对方财产,尽早采取行动,防止对方财产转移,人玩失踪
第三,起诉很有必要,一些人会说,对方现在的确没钱,我起诉他干什么,但是事实上通过法律确定好你们的债务关系后,你就可以采取,限制对方高消费,发现对方有钱随时采取强制执行等,并且也可以避免诉讼时效到期
关于贷款借他人钱的建议
第一,能去银行还是去银行,不要被个别网络贷款天花乱坠的词吸引,过后就被高利贷,套路贷,一环又一环,最终深陷
第二,注意利息,我需要提醒的是,别想着我找高利贷,然后高利贷违法,就代表我本金和利息不用还了,这真的是想多了,只要是正规贷款公司或者个人,只是利息高而已,你依然需要支付本金和合理的利息,不要想着侥幸心理
第三,一般贷款公司什么你不还钱坐牢,法律传票,警察上门,都是假的,传票是纸质的,虽然法律上有个罪名叫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但是你欠钱不还并不是立刻就构成了。
最后想说,如果真已经山穷水尽了,也别想着一死了之,你死了,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另一半还不是要还钱,谈不上解脱。为了啥呢?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男子致妻死亡后自尽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男子致妻死亡后自尽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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