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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调安装工人高空坠亡,谁的责任?
用人单位
劳动者在劳动期间发生意外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劳动者工伤保险,应按工作保险责任进行处理,用人单位没有工伤保险应用人单位担责,劳动者在劳动期间存在过错的,减轻用人单位的责任。
工人坠亡赔偿标准?
赔偿的标准包括: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工伤死亡赔偿的多少是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因此,当事人在计算工伤死亡赔偿金额时应该查清相关数据,以便于确定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患病男子潜入工地坠亡,妻儿起诉工地索赔171万余元,工地拒赔偿大家怎么看?
男子坠亡让人同情,但同情归同情,道理还是要讲的,就此事来看,工地拒绝赔偿一点问题没有,而且男子家属还理应赔偿工地因停工造成的损失。
从男子的行为表现来看,确定他是主观跳楼没问题,人家是尚未建成的工地,你跑到顶楼干什么?而且该男子得的是癌症,在跳楼前还留了遗信,并且在楼顶抽了四颗烟,说明他是经历了艰难的思想斗争,从各方面的因素来看,他选择自杀的认定是正确的。
男子家属追讨赔偿的原因就是工地安全管理不善,这个就属于碰瓷了,男子并非从工地唯一的大门进入施工场地,是非法潜入,如果一个封闭的场所可以随便从其它地方进入,那么还有大门干什么,配备安保人员还有什么意义,大家都爬墙过去得了。人要是不想活了,你拦是拦不住的,你就是天天跟他身边,都阻止不了。
另外,我还要多说一句这个家属,明知道老公身患癌症,又是刚刚从医院出来,情绪本来就很失落和绝望,怎么能让他自己随便活动呢,他买药的时候你难道就不能一起去吗?真要追究责任的话,我感觉家属的责任才最大,对身患重病的亲属没有尽到看护之责。
像这样的事情发生,工地是有一定责任的,一分不赔有点儿说不过去。
第一,患病男子潜入建筑工地,在楼上坠亡。如果该男子不是故意自杀的话,那么该男子不论于什么原因?其作为一个正常的人,从工地上不小心坠亡,主要过错还是在该男子,故该男子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男子的妻儿起诉工地索要170余万元,这显然是狮子大开口。他们这是把全部过错都归罪于工地一方,而不讲自身的责任,其过高的诉讼请求法院当然是不支持的。
第三,按说工地应当是严禁闲杂人员进入的,作为施工方,应当有专人看管工地。该男子虽然患病,但是进入工地也是不允许的。在这起事件中,很显然工地一方的管理人员没有尽到相应的管理义务,或者是没有阻止男子进入工地的行为。这也说明工地一方是有一定的疏忽和过失的。
工地一方虽然不是该男子死亡的直接责任者,但是至少也应当承担一些管理不善、看管不严的责任。所以工地一方拒绝赔偿也是不对的。
第四,就因为工地不是公共场所,所以工地一方没有能够及时阻止男子进入,并且对于事发时不知情,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所以工地才能够难咎其责。
当然,男子的亲属索要170多万元,显然是有讹人之嫌,但是工地一方拒赔也有失偏颇。最公平合理的方式就是,工地一方应当承担20%左右的赔偿责任。
不知道您认为是否正确?
我觉得还是国家法律的不健全,碰瓷儿一碰一个准,闯红灯死的,不去定责任,一律机动车辆责任,小偷坠楼死的一律被偷人家责任,爬到别人家跳楼自杀死的一律房主责任,自己把孩子在车里闷死的一律学校没有打卡告知家长学生没来的责任,偷了水仙当韭菜吃毒死的一律是没看好自己家花盆的责任,买了除草剂自杀死的只要是死了人的一律是卖农药没有预见性的责任,只要死人的都是弱势群体,国家都是予以支持的。说白了还是职权部门怕麻烦,把有经济能力的一方当作冤大头,自己则是能躲就躲,怕苦主闹……所以才有了现在这个风气,死了人,先是找责任方,没有责任方创造责任方也要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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