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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病男子潜入工地坠亡,妻儿起诉工地索赔171万余元,工地拒赔偿大家怎么看?
我觉得还是国家法律的不健全,碰瓷儿一碰一个准,闯红灯死的,不去定责任,一律机动车辆责任,小偷坠楼死的一律被偷人家责任,爬到别人家跳楼自杀死的一律房主责任,自己把孩子在车里闷死的一律学校没有打卡告知家长学生没来的责任,偷了水仙当韭菜吃毒死的一律是没看好自己家花盆的责任,买了除草剂自杀死的只要是死了人的一律是卖农药没有预见性的责任,只要死人的都是弱势群体,国家都是予以支持的。说白了还是职权部门怕麻烦,把有经济能力的一方当作冤大头,自己则是能躲就躲,怕苦主闹……所以才有了现在这个风气,死了人,先是找责任方,没有责任方创造责任方也要讹
男子坠亡让人同情,但同情归同情,道理还是要讲的,就此事来看,工地拒绝赔偿一点问题没有,而且男子家属还理应赔偿工地因停工造成的损失。
从男子的行为表现来看,确定他是主观跳楼没问题,人家是尚未建成的工地,你跑到顶楼干什么?而且该男子得的是癌症,在跳楼前还留了遗信,并且在楼顶抽了四颗烟,说明他是经历了艰难的思想斗争,从各方面的因素来看,他选择自杀的认定是正确的。
男子家属追讨赔偿的原因就是工地安全管理不善,这个就属于碰瓷了,男子并非从工地唯一的大门进入施工场地,是非法潜入,如果一个封闭的场所可以随便从其它地方进入,那么还有大门干什么,配备安保人员还有什么意义,大家都爬墙过去得了。人要是不想活了,你拦是拦不住的,你就是天天跟他身边,都阻止不了。
另外,我还要多说一句这个家属,明知道老公身患癌症,又是刚刚从医院出来,情绪本来就很失落和绝望,怎么能让他自己随便活动呢,他买药的时候你难道就不能一起去吗?真要追究责任的话,我感觉家属的责任才最大,对身患重病的亲属没有尽到看护之责。
这个事件,工地一分钱都不该赔,非但如此,我觉得甚至死者应该赔偿工地的损失。
这个人是身患重病,然后找一个工地坠亡,这事跟工地没有任何关系,他死是他死的问题,而不应该碰瓷别人。
如果这个案子赔偿,这个世界就乱了,想死的人,找个地方自杀,然后就狮子大张口索赔,多好的生意呀。
媒体报道,死者因身患重病到北京看病,期间潜入一处建筑工地,从工地六楼处坠楼身亡。死者的母亲和妻儿认为建筑工地疏于监管、缺乏完备安全防范措施是导致死亡的最主要原因,因此将建筑公司告上法院,索赔171万余元。
目前,这个案件法院已作出一审判决,建筑公司既不具有侵权的故意或过失,也不存在过错,与梁某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判决驳回了死者亲属的索赔请求。
这个案子一审没有和稀泥,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我们就需要更多这样的案例,让我们的法律发挥更大的价值。
患病男子潜入工地坠亡,家属起诉工地索赔171万,工地拒赔你咋看?
先说这个"潜入"俩字,是偷偷摸摸地意思。既然是偷偷摸摸进入工地说明他不是本工地的工人。不是本工地工人潜入工地可以定性非偷既盗!家属起诉工地管理不到位与坠亡豪无联系!况且死者还是重病缠身实足是讹棺材本儿来了!家属也真不知道还有羞耻二字死者居心不良还要起诉工地赔偿的行为十足是穷疯了!驳回上诉赶紧把死者抬走自行处理!工地还没起诉你"晦气罪"你就知足吧!
患病男子潜入工地后坠亡,妻儿起诉要求工地赔偿171万。工地认为患病男子的坠亡与自己没有关系,因此不同意对方提出的赔偿要求。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工地对患病男子的坠亡不存在故意或过失,因此工地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依照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必须要有主观过错、侵权行为、损害后果以及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四个要素。在本案中,患病男子是自己在未被允许的情况下偷偷潜入工地的,因此工地不存在主观过错。而且作为一名成年男子,理应认识到工地的环境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和危险性。最重要的是,患病男子的坠亡是他自己造成的,和工地无关。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工地不承担责任并无不妥。
我们现在最大的问题是权利意识膨胀而义务意识萎缩。出现问题以后,不是首先反思自己的行为有没有过错,总是想着怎么样把责任归结到对方身上,进而获取相应的赔偿。
据说,患病男子的妻儿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已经提起上诉。可以预见,二审将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希望法院能继续坚持原则秉公办案,让一个个鲜活的判例为社会大众普法。
农村建房工人坠亡是雇主的责任还是包工头的责任?
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农村建房工人坠亡事故中,雇主和包工头的责任可能会有所不同。
首先,如果工人是直接被雇主雇佣的,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雇主应当对工人的工作安全负有保障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工人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了坠亡事故,雇主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次,如果包工头是具有施工资质的,那么根据《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包工头应当对施工安全负有直接责任。如果工人在包工头负责的工程中发生了坠亡事故,包工头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事故是由第三人引起的,比如:工程中的安全隐患是他人造成的,那么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此时,雇主或包工头可能只需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而不是全部责任。
综上所述,雇主和包工头在工人坠亡事故中的责任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建议在建设过程中加强安全防范措施,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以避免类似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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