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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要赔偿和勒索的区别是怎样的?吴秀波案中的小三构成勒索罪吗?
看了最近刷屏的这起事件,感觉到现在的刑事立案有问题,观点如下:
本人认为这起事件只是民事纠纷,不是刑事犯罪。
罪与非罪的关键在于双方曾经有过书面合同,对双方分手以后的经济赔偿作出了协商一致的协议。民事合同一经签定,受法律保护,双方就应遵守,不得违约。
因此,不论是合同签订后吴秀波一方以账户冻结为由予以违约,还是女方心理不平衡想要更多的经济赔偿(补偿)而推翻原协议予以违约,总体性质都是民事的合同纠纷。绝不能轻易的将民事纠纷因一方向公安局报案变成刑事犯罪。
因此,考虑到双方曾有民事合同行为在先,司法机关应当撤销刑事立案,由双方当事人通过民事纠纷解决程序立案解决。
若社会上所有此类民事纠纷案件都能够任意的因为一方刑事报案就以刑事犯罪处理,以刑事介入民事,是违反了现有相关司法解释精神的。
吴秀波事件,木木真就一定构成敲诈勒索罪了吗?
说起敲诈勒索,之前听到最多的是,在饭店里吃到一只蟑螂,客人以向媒体反映或者向法院起诉相要挟,向店家索赔,也有以敲诈勒索为由抓起来的,但最后基本都放了,原因很简单,在合理的范围内,客人是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因为行为人的手段与目的均具有正当性,而损害赔偿请求权,原则上是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那么为何木木这事就是敲诈勒索罪了呢?
先说下定义,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恐吓),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敲诈勒索罪的基本结构是:对他人实行威胁(恐吓)——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敲诈勒索罪中的胁迫,是指以恶害相通告,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
从现在的事件来看,公安之所以抓她,原因也很简单,发布了另吴恐惧的信息,获取到财产,再加上吴说对方是以信息相要挟索要财产,那在公安那里这个罪名算是成立了。
然而,木木一定就构成敲诈勒索罪了吗?
其实也不必然,这就要看木木的主观层面以及吴支付金钱是否是基于恐惧心理。
首先,从主观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来看。在木木父母发出的公开信中所说:“吴秀波先生及其经纪人、律师要求木木出面澄清...并愿意以经济方式补偿木木一笔分手费”这句话或许可以看出一件事,那就是经济补偿是吴秀波主动提出,这或许可以说明木木在公开吴秀波信息时,并未想要勒索钱财,当然了,木木是否对补偿作出过暗示也对这件事情的定性很重要。
其次,从因果关系的角度来看。吴秀波支付分手费的想法,到底是因为恐惧心理,还是因为单纯的想要对木木进行补偿,只是出于气愤才报警抓人,也是影响这起事件定性的关键。
最后,是不是以后所谓的青春损失费就不能要了?如果这件事真能定案了,那这部分费用怎么要、如何要,不光是个体力活,还是个脑力活了。
一码归一码,以威胁他人索要钱财那不就是敲诈吗?吴秀波最多就是道德败坏,这小娘子确实涉嫌犯法了。这里有个界限问题,不能拿一个人的道德缺陷来掩盖另外一个人的犯罪事实
公安机关抓人两月未放人,证明公安机关基本认定事实!从法律层面上应该的确构成认定罪名。女方可能会被审判定罪但肯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男方及律师的行为将被社会道德审判和社会行为准则所唾弃!等待他们的肯定是全社会的声讨和惩罚!这一定会让他们有万箭穿心、生不如死的感觉!你信吗?反正我是会信的!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许愿不上班被浪撤回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许愿不上班被浪撤回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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