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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被强奸时,父亲打死了歹徒,法院怎么判?
女儿被强奸时,父亲打死了歹徒(犯罪嫌疑人),(人民)法院怎么判(决)?
女儿被歹徒(犯罪嫌疑人)强奸时,女儿的父亲将歹徒打死,犯“故意杀人罪”,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针对故意地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犯“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人民法院将判处被告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将判处被告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女儿被歹徒(犯罪嫌疑人)强奸时,女儿的父亲应当将歹徒“控制“并报警,由法律来处置。他本人无论如何并没有权利将歹徒打死。
女儿的父亲犯“故意杀人罪”,法治社会绝对不能“以暴制暴!女儿的父亲其情可悯,依法却不能饶恕!
人民法院大概率将判处女儿的父亲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从轻判处)。
强奸罪的认定很重要。个人认为强奸罪认定条件为:1.侵害方与受害方应为异性;2.受害方为未成年人、智障人、醉酒人、病弱人、被下药人、被限制行为人(比如捆绑)、被胁迫人(比如威胁伤害家人或开除等等)等等;3.性器官有插入、接触的;4.性器官有显示但未插入与接触,且无其他器官(如口)插入与接触的,可不认定为强奸;5.虽尚未插入与接触,但明显有暴力倾向显示插入与接触的可能性比较大的认定为强奸;6.暴力撕扯上衣或亲吻可认定为猥亵,暴力撕扯下身衣物(如撩裙子、撕扯裤子、解腰带、脱短裤、手接触阴部、性器官隔衣物摩擦对方性器官的等等)可认定为强奸。等等。
法律法规必须严谨、明确,让不法者无空可钻、无处可逃!
就此问题,要看歹徒是谁?潜在什么后台?什么家势?舆论能控制到什么水平?然后再看受害者的同类条件。条件越接近所谓的结果就越会符合大众预期,若受害者条件绝对碾压施暴者,那就是大快人心的结局!!!
从情理和道理上说的过去,从法理上说不过去,个人没有权力驳倒别人的生命权。所以遇事不要冲动,不要有理变无理。本案父亲见到女儿被强奸,打死了罪犯,防卫过当,不但要承担民事责任,还要承担刑事责任。很同情父女俩,但法不饶人!
有没有真实发生的故事,让人听了心有余悸的?
几年前,我一个中学同学,晚饭后在大道边散步,被一酒驾的司机开车撞死,获得一百多万的赔偿……我们几个同学去她家吊唁时,看到眼前真实发生的一幕,至今想起来心有余悸!
同学是农村人,结婚比较早,有两个孩子。大闺女早已出嫁,小儿子二十六岁,在当地也属于晚婚的年龄了。
同学家的条件不太好,两口子除了种地,打工,没有别的收入。自然也攒不下什么钱,给儿子娶媳妇很难,连彩礼钱都拿不出,更别提买车买房了。所以,儿子一直没有对象,甚至连个提亲的人都没有!
但是同学出事以后,她家迎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几乎天天有媒人上门,有给儿子提亲的,还有给丈夫说媒的。同学去世的悲哀没过上两天就烟消云散了,人们脸上洋溢的都是喜庆之色!
公公婆婆忙着给孙子张罗婚事,彩礼,楼,车,以及需要结婚的钱一下子都来了。连丈夫的脸上也充满着微笑,最疼爱的儿子更是沉浸在即将结婚的大好心情中。
我们去吊唁的时候,没看到一张悲哀的脸,没听到一句缅怀的话。“玲子(同学的名字)是好人啊,就是成全人,临了临了把儿子的终身大事解决了!”这是她婆婆说的话,虽然是实话,但是听着不舒服,看着她脸上的笑容真扎心!
——你们这一大家子人都是干什么吃的?要一个女人来承担一切,难道她不撞死,儿子就不娶媳妇了……看那一桌桌的饭菜,七碟八碗的,男人喝的乱醉女人吃的挺饱。一个个乐呵呵的,没有一个人看看那黑白照片上的脸,是哭着还是笑着,她痛不痛苦……
还有人说,“老吴(同学丈夫的名字)你就是命好,娶个媳妇还能干,还扛事,就是让你省心,连再说一个老伴的钱都给你整出来了……”
我们没心情吃饭,烧了两张纸钱就离开了。一个女同学和她丈夫说,“明个我要病死了,你不能这样吧?”……大家心情都不好,怎么也想不到人可以这样现实!在金钱与利益面前,人的感情和亲情是如此的不堪一击……让人想起来就心有余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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