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电动车起火致4死3伤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电动车起火致4死3伤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电动车转换器4线和3线通用吗
可以
那四根线是红(5伏),黑(地线),还有两根分别是转把先好和刹车信号,(各厂的颜色不一样),可以分开来使用。红、黑+转把信号可以接转把,黑+刹车信号接刹把。
转把线有三根,一根信号线,两根正负极+5V。
3跟线分别是红,黑,绿,当红线跟绿线短接就会直接走,或者是3根线中的黑线脱落,另外2根还在,也会直接跑,但是有的控制器是防飞的,只有在有电阻的情况下才可以走。控制器是按照预定顺序改变主电路或控制电路的接线和改变电路中电阻值来控制电动机的启动、调速、制动和反向的主令装置。
被不能上牌的四轮电动车撞伤撞死,该怎么维权?电动车厂商是否有连带责任?
命不好,倒霉,开那样的车家里没有几个钱,也培不起,任命吧,你要是不遵守交通规则,还不一定培你呢,走路注意安全,为什么女人出的交通事故多,它认为你不敢創它,冬天冰雪路面是占不住的,女人老人,事故多的原因,
你这是什么逻辑,谁开车谁负责,先一步一步的说,第一国家叫他生产国家应该叫他负责,第二地方政府批给他地地方政府应该负责,第三工人在厂子上班生产的,工人也要负责。交警没看住他,叫他上路了,交警也应该负责。别听律师瞎忽悠你了,他们想叫你往复杂里搞。
看它有无保险,没有拍照估计什么保险都没有,只能车主自己承担法律责任。
报警处理后,出具事故认定书,按照事故责任让肇事者承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办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误工费等。
四轮车生产商没有过错,不可能承担民事责任!
电瓶车在人行横道撞死人,该不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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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问题信息量较少,尝试按几种情况解答:
一、电瓶车经检测不属于非机动车的情况,即电瓶车是机动车,该起事故就属于机动车与行人的事故。
1、电瓶车按绿灯指示正常行驶,行人从人行横道闯红灯过马路,电瓶车采取了刹车措施,经检测也不超速,该种情况会判电瓶车次责或者无责,当然,即便是无责,也要承担10%的赔偿责任(电瓶车属于机动车,责任划分和赔偿义务会加重);电瓶车存在超速或没有采取紧急措施避让的情况,同责的可能性大一些,也有可能是主责或者次责。
2、行人在没有设置红绿灯的人行横道过马路,只要没有证人、证据能够反应行人是从路边突然沿人行横道冲向马路,基本上是电瓶车的全责(道交法: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应减速慢行,注意观察,安全通过)。
3、电瓶车与行人同向或者对向行驶撞击造成行人死亡,只要没有证人、证据能够说明行人存在过错,电瓶车基本承担全部责任。
二、电瓶车经检测在速度、功率、总重量方面不超国家标准,那么它就属于非机动车,遇到第一项列明的三种情况,在判定责任的时候就不会像对待机动车那样加重电瓶车一方的责任。
三、交警部门对死亡事故的责任划分是很慎重的,既要考虑双方再事故中的过错,又要考虑是都有保险、是否有赔偿能力,甚至会掺杂一些人情在里面。
四、电瓶车作为机动车,与作为非机动车的赔偿方式是不一样的:如果是做为机动车,要先按交强险赔偿11万,剩余金额再按责任划分进行分摊,但是赔偿责任有可能大于事故责任;如果是做为非机动车,双方直接按责任划分进行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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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无论在什么道路上行驶,都要注意避让行人,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就要承担责任。电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负事故的全部或主要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要承担刑事责任及民事责任。
《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受到重大损失,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或有其它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目前道路上很多电动车都是经过改装的超标车,主要用于货物运输,行驶速度快,整体质量重,所以撞到人后也非常的严重,但很多人无知的认为电动车撞人后没有什么问题,不会受伤,我之前就说过,电动车与机动车、非机动车及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到伤害最大的是非机动车及行人。
所以这就是为什么要实行新国标,除了要纠正很多人的交通违章问题,车辆细化管理外,就是交通事故赔付问题,车辆属于为机动车的,以后要挂牌上保险,因为交通事故发生后,造成人员死亡的,丧葬费、死亡赔偿费、抚养费等各类赔偿费用加在一起,一般都要赔付五十万以上,因为没有保险保证,肇事者很难赔付各类赔偿金,到最后就是无止扯皮,耍无赖,但一点办法都没有,最后毁掉的确是两个家庭。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电动车起火致4死3伤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电动车起火致4死3伤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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