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私企老板玩弄女下属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私企老板玩弄女下属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请问网友老师:女性醉酒后被强奸。哪些人应该承担责任?
我以多年的耳闻目睹,谈一谈:
一.法律实践中应该尽量弄清是怎么醉的
1、一些女人一上酒场就似如鱼得水,活跃、主动,甚至于强灌别人酒。
这种女人醉了,怎么去追究别人的责任呢?!别人不追究她的责任,都算不错了。
2、一些或个别男人邀某些女人喝酒,目的就是趁其醉后占有之。
手段多了去了,不动声色的利用不同度数的酒,使女人醉;群体劝女人喝酒,甚至于动用权力命其喝酒;趁机下药(春药等)使女人酒醉情乱,不可自持。等等。
这样的责任很明显,取证也不太困难。
3.一些女人是为了完成单位的任务,而去陪酒等等。
这个责任当然主要是单位了。
4.一些女人是不知不觉醉的。也就是说,自己也不主动攻击,也无人逼自己,也无人加害。
这个责任就难确定了,主要还是自己的责任。只要不是未成年,自己就具有行为能力,不可怪东赖西。
二、关于女人醉酒后与人发生性关系问题
1.有的是一些男人趁其酒醉,似乎不省人事,与其发生关系。
这些男人认为女人会不知道,不记得。刚好趁虚而入,趁机占便宜。
2.有的是醉女醉后衣衫不整,对一些男人的挑逗,甚至于言行夸大,逃逗男人,促成了双方苟合。
3.有的女人装疯卖傻,装醉后挑逗进攻一些男人。目的就是赖平时沾不上的男人,比如大款,比如自己心仪的男人,比如想迫害的男人。
看我加粗的部分就行了,还有疑问可以给中国法院网发邮件,和他们好好抬抬杠,让他们给个司法解释。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与被强奸有关的人员应该承担责任
现在私企性的公司签合同,招待对方己是惯例,只要不花国家的钱,不受限制。上司安排年轻女性陪酒应酬也不稀有。但女性醉酒后被强奸,相关人员还是应该调查清楚,追究刑事责任。
强奸是《刑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女性性权利不受非法侵犯的重要方面。《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叚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女性醉酒处于不省人事状态,与之发生关系,是违背妇女意志,将女子置于不能反抗,任其摆布,这是典型的其他手叚,女性醒后发觉自己被强奸,立即报警构成强奸罪。
如果女性明知陪酒有可能醉酒,而自告奋勇多喝酒导致烂醉如泥,被强奸。醒来后并不报警,是不违背女子意志,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可不按强奸追究。
如果该女听从顶头上司陪酒,并不希望醉酒,而被上司和同桌其他人有意灌醉,顶头上司有意用该女被强奸,换取合同的另一方顺利签字。而订合同的另一方实施了强奸,谁实施强奸的,谁涉嫌强奸犯罪,谁负刑事责任。
此女顶头上司策划了这起强奸案,不仅组织强奸,而且他也参与了对该女强奸的具体活动。为此,他是强奸犯罪集团的主犯。
该上司与订合同另一方2人以上轮奸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虽然同桌吃饭,也有对该女劝酒的,对该女醉酒起了推波助澜作用。但没参与对该女的强奸活动,不构成强奸,因而不负刑事责任。
强奸虽然发生在酒店,但发生在酒店房间,属私秘空间,酒店不承担责任。
如果他们入住酒店不予实名登记,受罚款处罚。如果明知会发生强奸,他们见利忘义,提供强奸场所,酒店登记人成为强奸集团一名共犯,承担刑事责任。
受害人侵害人单位酒生产厂家不负刑事责任。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私企老板玩弄女下属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私企老板玩弄女下属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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