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女子坠楼砸中路人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5个相关介绍女子坠楼砸中路人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 跳楼砸死路人,该如何担责?
- 被跳楼的人砸到谁的责任?
- 湛江男子疑因债务纠纷杀人后跳楼,砸死45岁女子,如何追责?
- 2月8日中午上海市某小区一女子坠亡砸伤路人,是什么原因?
- 跳楼轻生,不幸又砸死路人,该怎么赔偿?
跳楼砸死路人,该如何担责?
对于因债务纠纷而杀人又自杀的事件,我不想过多的去评论,只想说一句,农村有句老话说得好,“没有戴着花儿上扣的”,自杀的人,必定有自杀的苦衷,如果生活美好,谁会选择自然?而因债务杀人,虽然极有可能是逼不得已,但并不是明确的选择。留着青山在,不怕没柴烧,杀人后再自杀,伤害的不仅是自己和被杀者,可能伤害两个家庭中的许多人。而本题给出的情况,跳楼自杀,又砸死了一个无辜的路人。我们只能为无辜被砸死的路人感到悲哀和惋惜,时也命也,这个意外让谁也想不到。
不过,本题所关心的是,被跳楼着砸死的无辜路人,真的就这么白白被砸死了吗?这不是死得太冤枉了吗?是,有时候生命就是这么脆弱,许多意外事件,并没法获得赔偿。或者无法找到肇事者,或者肇事者没有赔偿能力。比如前几年我有一个熟人,他的亲戚在村里走路时,被一个精神病人从墙头上用一块砖头砸死,而精神病人家里家徒四壁,没有任何赔偿能力。
就本题来说,跳楼自杀砸死路人的自杀者,虽然自己死亡,其实还是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刑事责任已经无法承担,但民事责任还要看具体情况。比如,自杀者如果有遗产,就要先从他的遗产中拿出需要赔偿的款额,剩下的再由继承人来继承。也就是说,因为他砸死路人,他应该赔偿路人的款项,就成为他留下的债务。而根据民法规定,虽然不是父债子偿,但继承遗产者,自然应该继承债务。
不过,还是回到本题上,跳楼自杀的人,因债务纠纷而杀人,通常来说,是别人欠他的钱不还,他又实在等钱用,才会愤而杀人。这种情况下,杀人而自杀者,通常来说是个穷人,家里肯定没有多少财产,甚至本身就是负债者。这种情况下,法律虽然要求他对被砸死者进行民事赔偿,但是,他没有留下任何遗产,总不能让他家里人进行赔偿吧?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所以,被砸死的路人家属如果想获得赔偿,除非这个自杀而砸死路人者留下一定的遗产可以用来赔付,否则只能认倒霉。
跳楼砸死路人,该如何担责?
来看一则令人心痛但很有意思的新闻:
广东湛江警方通报称,2020年11月4日19时许,杨某明 (男,55岁,湛江市赤坎区人) 在湛江市赤坎区新江路十巷缪某明 (男,54岁,湛江市赤坎区人) 家中,因个人纠纷持刀将缪某明砍伤,缪某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杨某明逃离现场后,于5日0时许在我市开发区万达公寓43层坠楼,正好砸中路人周某芳 (女,45岁,陕西省西安市人)。经现场医护人员诊断,杨某明当场死亡;周某芳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据悉杨某与廖某因债务纠纷发生命案,杨某的坠楼极有可能是“畏罪自杀”。
这样便有了一个问题:
倘杨某明真的是自杀,那么造成他人死亡的法律后果谁来承担?
或许,你可以说,这纯粹属于意外事件,被杨某明坠楼砸亡的死者及其家属只有自认倒霉,况且“冤有头,债有主”,砸人者已经殡西,没有承担责任的对象,自然没办法追究责任了。
诚然,按照大众常识,这是有一定道理的。但我国的法律并没有这样规定。诚然,意外事件是免责的法定理由,但本案中周某芳的死亡不算是法律意义上的“意外事件”,而是坠楼者自身在应该能够预料到可能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情况下为之,存在疏忽大意的过错,对砸亡他人的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只是这种民事责任因为行为人的死亡而转化成了对砸亡者近亲属赔偿死亡赔偿金、支付死者受赡养、抚养人赡养、抚养费、丧葬费等债务。倘杨某明生前留有财产,则继承人在其死亡时发生继承,发生继承后就应当一揽子承担不超过遗产价值的、包括周某芳上述赔偿金、廖某明丧葬费在内的赔偿金。
看来,“死了还要拉个垫背的”并非明智之举;所谓的“一死了之”、“一了百了”,现实生活中还真不存在:自杀者,仍然可能给后人留下纠纷和官司——
选择死亡是自杀者的自由,但行使这种自由妨害他人权利、造成他人伤亡的,仍然有责任。
在悼念亡者的同时,不由得有句话要说出来:生命是平等的,生命又是宝贵的;自杀有恶果,选择须谨慎。
阿弥陀佛。
被跳楼的人砸到谁的责任?
砸到谁的责任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一般来说,如果是因为他人的过失或疏忽导致跳楼事件发生,那么责任可能会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例如,如果是建筑物的安全问题导致跳楼事件,责任可能会由建筑物的所有者或管理者承担。如果是他人故意推人导致跳楼事件,那么责任可能会由推人的人承担。然而,具体的责任判断需要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证据来确定。
1、需要对路人的死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湛江男子疑因债务纠纷杀人后跳楼,砸死45岁女子,如何追责?
先来看看来自警方的警情通报,了解一下事件的具体情况:
从通报的内容中我们可以大概得出以下几点信息:
- 跳楼男子在跳楼前几个小时刚刚制造了一起恶性伤害事件,并造成了一人的死亡;
- 跳楼男子制造砍人事件的原因很可能是债务纠纷;
- 跳楼男子跳楼时还砸中了一名路人,造成了路人的死亡;
- 跳楼男子当场死亡;
- 跳楼男子疑似是在自己家里跳楼。
家属需要替跳楼男子承担民事责任:
首先,跳楼男子的行为是可以明确是犯罪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由于当事人已经在跳楼中死亡,要去追究刑事责任俨然已经不可能也不现实了。但是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不代表不用承担民事责任。当事人的家属向被砸中的路人家属进行相应的民事赔偿。
如果家属拒绝承担民事责任怎么办?
跳楼男子家属肯定是逃不过民事赔偿的。以跳楼男子本身的年纪,他应该是有一定财产的,而他去世之后,他的所有财产将由他的家属继承。如果男子跳楼的房子属于他本人的财产,那么这个房子应该是值不少钱的。家属理应从这笔财产中拿出一部分用于赔偿。如果不愿意进行赔偿,法院可以进行强制执行。此外,我们不知道跳楼男子和被砍死的男子之间的债务纠纷的具体情况,不知道其中是否也可以追回一些债务。
2月8日中午上海市某小区一女子坠亡砸伤路人,是什么原因?
2月8曰,上海市徐汇区某小区一中年女子从10楼坠落身亡,并砸伤一名正从楼下经过的协管员,真是不幸中的不幸。目前这名协管员正在医院救治。
据称,坠楼女子年48岁,有两个女儿,其中小女儿还幼小。说明这位女士在生小女儿时已经年过40。会不会生二胎后出现抑郁倾向呢?很多人都这样猜测。也有人说,是不小心坠楼的。等等。但真实原因,警方正在调查。
无论怎么说,这都是一起悲催的事件。而且还殃及到他人,更让人无法释怀。
说什么都感觉苍白无力,悲情,无语。
人生多不易,且行且珍惜。
读到这个标题2月8日中午上海市某小区一女子坠亡砸伤路人,首先对该女子坠亡表示难过,对砸伤路人表示遗憾。其次,坠亡女子无论是产后抑郁还是由于家庭原因或者其他矛盾纠纷引发的心情不悦,导致一时想不开而发生意外伤亡感到痛心,毕竟还有一个小女儿需要妈妈照顾,大女儿还需妈妈疼爱,还有家里的老人还需尽义务,当事者一跃而下自己解脱了,把悲伤和痛苦留给了亲人。最后,砸伤过路人只能自行疗伤,因为行为已经死亡,祝愿早日康复。总之,无论多大的事情都有解决的办法,遇事多思考,多沟通,生命诚可贵,切行切珍惜。
2月8日,上海一48岁外籍女子坠亡砸伤路人。
女子死亡原因警方还在调查之中。
每当看到类似的报导心里都是沉甸甸,一条鲜活的生命,因为一个念头,决绝一跳,并与亲人阴阳相隔。
跳楼的人是解脱了,一死百了,留下了年幼的孩子和悲伤绝望的丈夫,白发的父母。
现代社会,生活节奏快,生存压力大,每个家庭的人生活都是不易的。
有负责挣钱养家的丈夫,为了薪酬,早起晚归,加班加点;背负一家重担,精神压力之大可想而知。
女人操持家务,很是繁琐,本文中跳楼女子有两个孩子,其中一个尚小,带孩子的辛苦,每个母亲都有体会。
48岁的女人,年龄已经不小了,有的这个年龄已经进入更年期。
跳楼女子不能排除是否由于进入更年期,情绪不稳,产生焦躁,抑郁情绪,如果家人丈夫不够体谅,不能理解,甚至有抱怨言语,精神,乃至暴力攻击,会使他们悲观绝望,生无可恋而走上绝路。
每个人都是坚强的,也都有脆柔的一面,心里压力过大,劳动强度高,睡眠不足,常会诱发心理疾病。
一起生活的伴侣如果多替对方着想,给对方温暖,解除对方郁闷的心结,必要时带伴侣去看心理医生,用药物调节不良情绪,也许就不会因心里问题而出现行为偏差而带来不可挽回的严重后果。
这种悲剧的制造源于个人的性格和认知,能深刻影响他们行为和思想的人就是朝夕相处的家人和伴侣,但愿家庭成员能多为对方考虑,多给予对方关怀和爱,也许就能挽回一条生命。
谢邀!此题我还是刚看到,也有网友作了介绍。对此一死一伤的当事人表示同情!对跳楼女子我认为既然已成现实就要勇于面对,做人要有担当。要勤奋努力,克服战胜困难。不能消极轻生,把孩子责任抛给别人。自己选择轻生还伤及无辜,祸及他人更是不能饶恕。此例对别人也是个警醒!
首先很痛心一个鲜活的生命瞬间消逝,并央及无辜路人,愿逝者一路走好,伤者早日康复。然后请允许我纠正一点:不是越到过年这种事越多,这只是小概率事件,和年节无因果关系。新闻报道中介绍该死者是高龄产妇,二宝才几个月,丈夫在外地工作,独自抚育两个孩子,辛苦操劳可想而知。所以我推测发生悲剧的原因有两种可能,一是产后抑郁症,这是极少数产妇在生完小孩后的一种心理障碍,或轻或重和自己的性格,心理承受能力有关,需要家人的关怀和心理疏导。死者老公在外地工作,没有亲人在身边,她独自操持家务带孩子,身心俱疲,这也许就是一时想不开的导火索。其二:她已48岁,这是女性更年期的开始,特殊阶段心理脆弱,情绪波动较大,容易激动,孩子的哭闹和繁杂的家务使她得不到充分的休息,没有心理平静緩冲时间,更加焦躁不安,所有的压力堆积爆发,导致精神崩溃,走上绝路。以上猜测纯属个人拙见,对与错,敬请谅解。逝者已逝,无论原因如何都不能挽回悲剧,只能以此为警示,提醒有孕妇产妇的家庭,多关怀照顾她们,分担家务,化解她们内心的焦虑,让她们心情愉快轻松,育儿时更多体味到为人母亲的幸福,从而无怨无悔,坚强乐观,只看到人生的希望,溫暖和美好。
跳楼轻生,不幸又砸死路人,该怎么赔偿?
真是祸从天降,路人被跳楼人砸死的赔偿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一个正常走路的行人,谁会想到祸从天降,被跳楼轻生的人砸死呢,路人是不可预见的。
按行果关系的原则,跳楼轻生人负全责。
路人的直系亲属要求赔偿: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事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计算。一般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抚恤金,直系亲属处理丧事的误工费,住宿费,交通费等。
由跳楼轻生人遗产中支付。
轻生跳楼者,黄泉路上还要拉上一个垫背的,真正是来到人世间不虚此行。砸死了人,自然是要赔偿那无辜的路人了。跳楼轻生者己去阎王爷报到,我国的法律又是死者不追究责任。那么冤死者又该找谁赔偿呢?我认为,先清算轻生者的资产,用于补偿其过错。如果是不足以补偿冤死者,政府可以考虑动用民政的资金补偿。
从法理上讲,一个人死亡,就等于免除了一切刑事或民事责任,不管是轻生,还是自然死亡,家属也没有代为赔偿的义务。
如今的社会保障机制基本建全,象跳楼者砸死路人事件,属于灾难性事件,应该由政府救助和社会保障系统解决。
幸福的家庭都是相同的。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
从法律的角度看,责任人应当对他的行为负责。责任人死亡,在经济赔偿部分应当用责任人的遗产对第一第二受害方进行赔偿。这种遗产包括责任人的所有名下遗产。
在精神赔偿部分,受害方起诉到法院,责任人虽已死亡,但责任人的侵害他人行为责任并未消失,造成他人生命和财产的后果还实际存在,对受害方亲属的精神伤害依然存在,同样受害方可以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应当从责任人的遗产中对受害方赔偿。
总之依照事故赔偿原则对受害方进行赔偿,应当是正确的办法!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女子坠楼砸中路人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女子坠楼砸中路人的5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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