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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萧玉森饮酒后跳入长江游泳溺亡,一同喝酒的人没有责任吗?
通常情况下一起喝酒的人只要有一个出现意外,参与聚餐的所有人都有连带责任,在我身边就发生过类似的事情。
过年的时候人们都喜欢坐在一起吃吃喝喝,邻居们在拜年之前也会在一起喝酒,他们当时是5个人一起喝酒,一直喝到凌迟一点多才散伙,因为都离家不远,所以就都各回各家了,等到第二天的时候才发现有一个人没回去,所有人都出来寻找,最后在一个树坑里找到了,因为是冬天,一晚上人就冻没了。
之后其余4人就被起诉到了法院,每个人赔偿死者家属10万元。因为他们是一起喝酒,属于是一个团队,所有人有义务确定他人的人生安全,他们没有确定散场后是不是所有人都安全到家,而且当时已经是凌晨,主家按道理应该让神志不清的客人留在家里休息。但是他们都没有做,做后导致他人在不省人事的状态下被冻死。
而重庆萧玉森发生意外,是他自己主动造成的。
当时一起吃饭的有7个人,喝了一会之后,萧玉森就说他要跳河里游戏,在场的所有人都有阻拦,最后他又穿上衣服回来了,说明萧玉森是有主观意识的,并不是神志不清,又过了一会萧玉环偷偷来到了护栏旁边,趁其他人不注意的时候跳进了河里,一起吃饭的人发现了以后也有过搜救,餐馆工作人员也跳进河里搜救,但最后都以失败告终,几天后萧玉森的尸体被打捞上来,家人起诉了在场的所有人,但法院判处了无责。
这样判的原因
在我们的观念里面,只要是是一起喝酒的,出来意外,其他人就是有责任,但这一次不一样。
首先萧玉森选择河里游泳是他的主观意识,没有人建议他去那么做,在别人的却说下,他依然偷偷的跳入河里,说明他对自己的水性十分自信,在酒后依然敢下水,在场的人没有机会和时间去阻拦,而且当时所有人包括工作人员也有过搜救,这一切都是萧玉森的或许自负造成的,所以一起吃饭的人并没有连带责任。
以你自己的想法来说,这次一起喝酒的人有没有责任?
我认为是没有责任的。
简单回顾一下事情的经过。
吴某请萧玉森吃饭。萧玉森自己选择了喝白酒。吃饭期间没有人恶意劝酒。萧玉森想跳入长江游泳。被吴某等人制止,告知他长江内不能游泳。一个多小时以后。萧玉森独自去上厕所,从阳台上越过栏杆,跳入长江。吴某等人发现之后,大声呼唤他回来。并且和服务员一起参与救援。而后又报了警。五天后找到萧玉森的尸体。
整个事件很清晰。
一,萧玉森自己主动喝白酒,并且没有恶意劝酒。
二,游长江很危险,已经尽到告知义务。
三,萧玉森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自己决定跳入长江游泳,自己应对可能产生的后果负责。
四,吴某等人尽到救援义务。
整个过程,一同喝酒的吴某等人没有过错,自然不构成侵权行为。所以当然是没有责任了。这与喝酒过量而死不是一回事儿。
终于有了敢于明辩是非的好法官好法院,判的好,不搞道德挷架,谁的错谁承担,以往那种酒桌伤亡或高楼抛物伤亡等,都以同桌人或同栋人担责的判罚,这种死者为大,伤者有理的以情代法的判决,造成社会扶不扶救不救和管不管等混淆是非的观念出现,产生后期的更多矛盾。这次判决纠正错误的观念,以证据为准,张扬了正气。断了那些想乘机讹人捞钱的人的念头。
都是有正常思维的成年人,自己该做啥,不该做啥,能吃几碗饭,喝几杯酒不知道吗?现在社会有个怪圈!孩子在小区内玩摔倒了得找物业公司,管理不到位!小偷偷电动车触电身亡得找被偷的人,你为啥给车子充电不把电源断掉?不知道我儿子晚上来偷电动车啊?朋友请你喝酒,交流感情,你自己把握不住自己的情欲,不要钱的酒就使劲喝啊!喝多了出事了,家属来找了,谁让你跟我老公喝酒的?赔人吧!拿钱💰我好改嫁!
回答:同饮者没有责任。
一、首先要界定饮酒者是成年人,不是他人逼其饮酒或灌酒;
二、既然是成年人就应该有自控能力,如果嗜酒如命,饮酒过量完全属于个人行为。
三、既然喝酒了还要下河洗澡,不存在别人强迫,还是完全的个人行为。
四、朋友们约其饮酒完全出于好意,没有伤害死者企图。
综上所述,酒后下河洗澡溺亡与同饮者不构成直接关系,同饮者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上厕所掉落茅坑溺亡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上厕所掉落茅坑溺亡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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