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宠物狗伤人赔12万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宠物狗伤人赔12万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狗狗的牛子爆了会死吗?
不一定,我家狗狗去年12月份得了细小,也就是翻肠子。经过一周的治疗就好了,现在健健康康的。
狗狗得细小一定要有耐心,这期间狗狗会又拉又吐,甚至拉血,不过千万不要放弃,抓紧时间治疗。
空姐遇害案被告父母被判赔62万,法律上“子债”应当“父偿”吗?
法律上并没有所谓的“子债父偿”,在本案中之所以判决让被告父母承担责任,是因为他们继承了被告遗产。
据报道,5月6日,遇害空姐在郑州市航空港区搭乘一辆轿车赶往市内时,被心生歹意的司机先奸后杀。案发以后,该滴滴司机畏罪自杀。
由于犯罪分子已经死亡,无法追究他的刑事责任。因此,被害空姐的父母向犯罪分子的父母提起民事诉讼。近日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刘振华的父母被要求在继承儿子遗产的范围内,赔偿被害人李明珠父母626689.86元。这笔赔款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其中最大金额的是59万余元的死亡赔偿金。
那么,为什么本应当由犯罪分子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最后却由他的父母承担呢?其实这并不是法院判决“子债父偿”,而是因为他的父母继承了他的遗产,因此应当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对他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这就是所谓的“限定继承”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综上所述,在这起案件中并不存在“子债父还”,而是限定继承。
法海一粟回复如下:空姐遇害案侵权人的父母被判赔62万元,与子债父还无关。
1、法律上并无子债父还的规定。“为自己行为负责”是法律的基本原则,因此,侵权人应当对因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侵权人死亡的,则由其继承人在所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侵权人死亡时并未留下任何遗产,则其继承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本案判决与子债父还无关。根据报道所披露的信息来看,法院之所以判决被告(侵权人的父母)赔偿,是因为,侵权人死亡时留下120平方的房产。法院认为,该房产依法应当属于侵权人的遗产,而被告已经继承了该遗产,故此,法院判决被告在所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62万元的赔偿责任。
3、如果父母愿意,可以替子女偿还债务。如果父母不愿意,法律则不能强迫。从这个意义来看,父母愿意替子女偿还债务的,是情份;父母不替子女偿还债务的,是本份。对于那些自愿为子女偿还债务的父母,我们应当予以尊重;对于那些不愿意替子女偿还债务的父母,我们不应予以责备。
法海一粟:运筹帷幄之中,决战法庭之上。
在法律上就没有子债父偿,夫债妻偿之类的说法。在法律的逻辑上,核心的要素是财产。只要负有偿还责任人的财产在,就应该拿他的财产偿还。
- 本案中的财产问题。本案中罪犯虽然已经畏罪自杀,可是他却留下了财产。法律的逻辑就认为虽然罪犯自杀,其刑事责任无从追究,但他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还在。所以需要用他的财产偿还。
- 罪犯的父亲继承了他的财产,自然就变成了偿还义务人。根据新闻报道,罪犯离异,没有子女,其父母就是他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他的父母继承了罪犯的财产,自然需要在继承财产的范围内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责任。所以不是子债父还,而是父亲拿儿子的财产还儿子的债。
- 本案中罪犯的父亲也不值得同情。有答友认为,老人年纪大了,不应该再逼着拿钱出来。可是人家姑娘的父母不是更可怜,更需要安慰么。更何况罪犯的父亲还有转移财产的恶劣行径,更不值得同情了。
我们先了解“空姐遇害案”的整个过程。
2018年5月5日晚上,空姐李明珠在在郑州航空港区通过滴滴叫了一辆车赶往市里,上车不久了失去联系,家属报警。
5月8日,警方找到李明珠的遗体,身中多刀。警方锁定一位名为刘振华的顺风车司机为犯罪嫌疑人
5月12日凌晨4时30分许,警方在郑州市西三环附近一河渠内打捞出一具尸体。死者为犯罪嫌疑人刘振华。
这是“空姐遇害案”的时间过程。由于犯罪嫌疑人死亡,警方结束刑事追查。
2018年8月,李明珠父母起诉刘振华父母,请求法院判令对方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在内的经济损失77万余元。
2019年2月18日,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刘振华父母在继承刘振华一辆越野车和一套确定分配的120平方米安置房等遗产的范围内,赔偿李明珠父母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共626689.86元。
此案一审援引的《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我尝试查找此案的判决书,没有在最高人民法院和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法院官网找到判决书原件。以上信息来源于国家媒体的公开报道。
所以我们可以明确一点:赔偿金来源于刘政华的遗产,并非由其父母所出。
请提问者切莫扰乱视听,建议你删除此提问!!!
我是瑞华,以法律条文为基础,结合生活实际,为大家分享最常用的法律知识,喜欢的朋友点个关注,谢谢。
小编想要误导什么呢?法院的判决是用“被告名下的两套房产”进行赔偿,不存在“子债父偿”问题。反而是被告父亲故意隐瞒其子房产,忘想逃脱赔偿,被告父亲的行为也应受到法律制裁。
宠物狗未拴绳上马路被撞死,狗主人索赔10万,这事你怎么看?
12月14日的下午,张先生是一名装修工人,当他把车开到武汉市东西湖区翡丽英伦小区办事时,却意外的撞死了小区外没有拴绳的宠物狗,因为这只宠物狗的体型太小了,小狗也许在马路上也跑的特别的快,这名张先生也没有注意到自己撞死了狗,直到狗的主人到来时才知道是自己撞到了狗。
接下来狗的主人肯定会表现得伤心难过,说他养了这只狗已经两年了,为狗花了不少的钱,付出了很多的感情,现在被张先生不小心撞死了,自然需要张先生来赔偿,然而赔偿的金额张先生真的是无法接受,说出来也许让人难以相信,狗主人提出十万的赔偿,也不知道这是一只什么样的宠物犬,算是天价宠物犬吧!张先生肯定不同意,然后狗主人便扣留了张先生的汽车,接下来张先生报了警。
警方赶到后,让狗主人立刻把汽车还给张先生,但是十万的赔偿金真的是太多了,最后,张先生给了狗主人8000元的赔偿,这件事也算是结束了。
有些狗长的特别的小,而且跑的也很快,驾驶汽车的司机也有盲区,而这只小狗又没有栓绳,狗主人肯定会承担相当一部分责任,不能把所有的过错都推卸给这名司机,对此有律师认为,司机在开车的过程中没有充分注意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但我还是认为宠物狗没有拴绳的责任更大,不要出了事的时候把责任全部推卸给对方,这名狗主人提出十万元的赔偿金真的是太不合理了。
我对于此事处理的看法是有失公允,养狗者违法在先,车主人无错无责,这样处理绝对是助长不文明养狗行为。
1、武汉宠物狗主人刘先生没有拴狗绳、没有给狗戴嘴罩,违反了文明养犬条例。
2、在狗主人向张先生索赔后,张先生认为这是”天价“。狗主人居然把别人的车扣下,自己充当了一回执法者,涉嫌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罪。
3、当地警方处理此事欠妥,宠物狗没有拴绳跑到马路上,已经危害到正常行驶汽车的安全,这件事应当由狗主人刘先生赔偿给张先生一部分钱。
4、我认为,这件事情的处理结果将给养狗人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方面的支持。更会助长他们不拴狗绳、不戴嘴罩,随意任狗拉尿的行为。
5、狗主人的行为就是一种新型的碰瓷行为,这样的风气不严厉打击将会助长碰瓷行为,让社会风气变得更坏。任何人买条狗,都可以放到马路上让车撞然后讹钱了。
6、建议张先生带着所有证据,到法院起诉。一是起诉狗主人刘先生的敲诈勒索行为;二是起狗主人刘先生的非法侵害私有财产罪;三是起诉行政不行为的行为。
在朗朗乾坤下,在法制社会步步完善的情况下,居然还会出现这种事情。张先生你不要怕,现在扫黑除恶正当时,你有利剑在手,还怕他们吗。
另外,请狗主人刘先生等人到网上查查吧,你们现在出大名了,你还有脸在那个小区住吗,谁还敢和你们家办事呢。
同时,建议当地学习一下广西柳州的处理方式。王先生带着狗没有拴绳就到了街上,被车撞死了。王先生想找人索赔,交警说道:人家车主是正常行驶的,你的狗是横穿马路,人家车主没找你要车子的维修费就不错了,你怎么好意思要索赔呢?
网友们说:
最后,给张先生提供一下武汉市关于养犬条例的相关规定,不行的话,就到市人大法工委寻求帮助,相信他们会支持你的。下面就是条例相关规定。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宠物狗伤人赔12万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宠物狗伤人赔12万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还没有评论,来说两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