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母子签生死无关协议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母子签生死无关协议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儿子毒害父亲判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渣男之前都家暴过我们母子俩,说不认儿子,他生死不关我们事,现他腿断住院该照顾他吗?
对于这个问题的答案,我个人很恳定的告诉你,请不要再玛丽苏了。既然你自己都确定他是个会对你和孩子使用暴力的渣男,且对自己的孩子也不好,我不知道你还有什么好纠结和放不下的?难道真的是被打不怕或者是坚强到不怕打吗?你即使自己可以承受渣男的暴力,那也请你为孩子考虑一下,不要让孩子每天生活在被暴力的恐惧中。
既然他也说过,他的生死都不关你们的事,何况只是断个腿。你唯一要做的事情就是远离渣男,强大自己,从内心到外在,不要再想着依靠谁。有这个纠结的功夫,努力去争取多挣点钱,然后在精神上也要更加独立。这才是你最应该做的事。然后努力强大到独自一人也不畏人生的风雨。尽快靠自己的力量建立自己和孩子的避风港,成为自己和孩子最有力的依靠。然后还有精力的话,好好学会爱自己,爱孩子,给自己和孩子营造一个温暖而安全的家。这才是你目前应该要做的事。
最后愿你经过努力,能给自己和孩子一个幸福温暖的避护所。也愿你们能够被有缘人温柔以待!
欢迎各位发表不同观点,也希望得到各位的点评和关注!
以德报怨,何以报德。不管坏人当初如何坏,只要他后来身处劣势或者贫病,被他恶待过的人就得原谅他,甚至帮助他。那这个世界有没有公理?受害者的是欠他的吗?活该倒霉前面被折磨,后面劳心劳力伺候他?在这个世上做个好人为什么要付出这么大的代价?
我以前在书上看到过,一个男的年青的时候也是整天打老婆孩子,还搞外遇,后来老了得了喉癌,人家老婆也不说不侍候,侍候得可好了。医生说病人只能吃粥和清淡的,人家老婆一天三顿煮硬硬的老干饭,炒的菜里全放花椒辣椒,汤里放胡椒粉,每天一荤一素一汤的侍候得瓜男人哭天喊地,不吃吧……饿啊!吃吧……吞着痛啊!哈哈😄……建议你可以借鉴一下。
不应该照顾.嫖那个女人.那个女人照顾去.心别软.他对你母孑怎么.下的了手.怎么恨的恨/我前夫.刚闹予盾.把我气的住院.单位工会做工作让他去看我.他坚决不去.和>烂女人狂的到处跑.无情无义.心伤透了.离了一个人过.我都不后悔.一次次伤害.老婆孩孑.最亲的人当仇人把外面.坏女人当亲人.所以.你不要管他.自己把自己和孩子管好就行.他自己作的苦果自己慢慢吃
曾经家暴过你和孩子的男人,甚至不认自己的亲生骨肉,现在受伤住院了,你还是在纠结要不要去照顾他,这说明:你确实是个很善良的女人。
在本次事件里,于情于理,你都有足够的理由不去照顾,原因有三点:
一:家暴已经是犯法了,天大的仇恨,都不能成为动手打你的理由,更何况还连孩子一起打,真的是渣到家。
二:都说虎毒不食子,作为一位父亲,连孩子都不认,大人的仇恨,再怎么样,都不应该波及到无辜的孩子身上,看似冷血,实则是自私自利且无担当的一个男人。
三:既然他无情无义在先,不管你们的死活,现在他需要照顾了,你们也完全有底气拒绝去服侍他。人性交往中,永远都讲究礼尚往来,夫妻关系亦是如此。
总而言之,在你生命里,除了父母和孩子,你没有义务去照顾任何人,你只需为自己负责,爱别人之前,请先学会爱自己。
当然,这些都是别人的一些看法,真正做决定,还是你自己,任何时候,都请遵从你内心的想法。
如何看待内蒙古一男子与瘫痪母亲相约投河自杀,男子生还被判五年这件事?
许多社会事件都如同洋葱,剥开一层层,有着截然不同的意蕴和评判。
男子与母相约投河自杀,母死,自己侥幸挣脱逃生,然后被判有罪并获刑,从法律角度,令人痛心,但也算求仁得仁,没问题。
剥去就法论法这一层,无疑是这家人的悲剧。一个公认的孝子,走投无路,只能与母亲一起选择自杀,这是一件人间悲剧。从心理学角度,携亲人一起自杀往往反映了抑郁症的症状,被称为“扩大自杀”。如果不出意外,这位与瘫痪母亲一起自杀的男子很可能罹患有抑郁症,迁延发展到扩大自杀的程度。
再剥去心理学对行为人心理行为动机揣测这一层,追问是什么原因导致他可能的抑郁以及走投无路酿成人间悲剧,那就是他家庭的贫穷。母亲病重10年,他侍候10年,近两年母亲更是卧床不起,而他打零工月入不过数百,生活维系犹为维艰,遑论给母亲治疗减轻病痛。现时代,底层殷实家庭尚且如果家人罹病很可能一病致贫,更别说像这位男子如此赤贫的家庭还要照顾重病中的老母。
再剥去社会分析对事件的究因,进一步地追问什么样的社会让底层的贫民如此维艰以致走上绝路?记得我小时候有份《少年儿童报》,每期都有一个专栏“社会主义好,资本主义糟”,对比国内国外两个事例。以前这样的事例一定是放在“资本主义糟”一边。一个月入只有数百,家有病母的底层贫民家庭,竟然得不到救济和补助,不符合“五保户”的标准。问题是,这个家庭挣扎在绝望的贫困中一筹莫展时,他们在哪里?而母子一起自杀后,他们又代表国家意志审判侥幸逃生的儿子。
剥洋葱会辣眼睛,会流泪,会悲愤,但是众所周知的原因,不能往下剥了⋯⋯
一颗外表光鲜的洋葱,如果烂在里面,任何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说辞都可能于事无补。在我看来,社会主义的初心一定是不能让任何一个无产阶级走投无路。
最近,裁判文书网公布了由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院审理的一宗案件的一审裁判文书,案件内容让人扼腕痛惜:内蒙古49岁男子李某和相依为命的母亲,因为生活不顺相约一同自杀。他将自己和瘫痪的母亲用绳子绑在摩托车上后,开车冲进河里。
最终,李某从绳索中挣脱,母亲溺亡。
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院审理李某被判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这是一个典型的相约自杀案件,今天我们就给大家介绍一下,什么是相约自杀?
相约自杀,是指2人以上相互约定自愿共同自杀的行为。
一般来说,如果相约自杀的人都既遂了——即死亡,那么是不存在什么刑事责任的问题的。但如果未遂的话,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就需要讨论了,一般来说,按照《刑法适用疑难问题及定罪量刑标准通解》的观点来看是需要查清主观想法来分情况看待:
第一种情况,如果两人相约自杀,然后分别各自自杀,一方未遂,一方既遂的话,未遂的一方是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第二种情况,一方实施了自杀行为还没有死亡,另一方突然反悔,不愿意自杀,且他没有对已经实施自杀行为的一方进行积极救治,那么在理论上来看,他需要承担先行行为责任,一般会按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
第三种情况,同第二种,但没有自杀一方不仅没有积极救治还故意隐瞒或者阻碍的话,属于放任的心态,此时很有可能构成间接故意杀人,成立故意杀人罪。
第四种情况则是相约自杀,其中一方受嘱先杀死对方,在将对方杀死后,自己自杀未遂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但是量刑时可以从宽处罚。
还有一种较为复杂的情况,如果相约的双方,一方教唆对方自杀,同时表示自己一同自杀。在共同自杀时,被教唆者自杀身亡,而教唆者自杀未遂的,对教唆者应按教唆自杀处理,定故意杀人罪,但这种情况同只是教唆他人自杀而自己并不自杀的情况有所不同。如果一方为另一方自杀提供条件。例如,提供毒药,他方利用此条件自杀死亡,而提供条件的一方自杀未遂的,对提供条件的一方应按帮助自杀处理,但可以比一般帮助自杀者处罚轻一些,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的情况看来,如果李某供述的情况属实——进入河里后,自己仰面飘起后就从绳子里钻了出来,并尝试解拴住他母亲的绳子,因为解不开,想去附近找人帮忙,从河里爬上岸后晕倒了,之后被人送到救助站,在救助站待了两天,回家后自己想要自杀。
那么本案应该属于第二种情况,所以在我看来,法院的判决是没有问题的。
不过总的来说,这还是一场悲剧,生命是可贵的,没有什么过不去的坎,想不通只是一时的,活下去才有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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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母子签生死无关协议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母子签生死无关协议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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