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母子签生死无关协议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母子签生死无关协议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儿子毒害父亲判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龙川县一对母子坠亡事件:女子疑因假离婚变真离婚携子自杀, 你怎么看?
今天早上,我敬爱的婆婆早晨煮了一根玉米,打算给他儿子带去上班。我说:玉米给我留一半。说了两遍都当我是空气,继续给他儿子孙子装(她儿子吃了一点早饭,我又给他装了酸奶,她孙子幼儿园有饭)。好,我沉默走出家门送孩子上幼儿园。途中边走边哭,老公把他的玉米给我吃被我摔在地上:我就饿死都不会吃!
送娃回家,看到桌子上的玉米头子(如下图),当着我婆婆的面,将剩下的玉米头子红薯之类的扔垃圾桶!一个都不剩,好,全家都别吃!和我婆婆大吵一架,她狡辩说早晨没听到我说话。真是醉了,又不是住别墅,装什么家里大。我还在哺乳期(老二刚7个月),你都这么不待见我,我还客气什么?你声音大,我比你声音更大,大不了鱼死网破。
我不是个好媳妇,但是我爹妈生我不是留给你们欺负的!
拆迁为了多分房产假离婚假分户这种事太多,想尽一切办法捞,我认识一人4O多岁有一男一女俩个小孩生活过得也可以,独院二层小楼属于城中村一类赶上全村拆迁前和媳妇办了假离婚,因分房按户分不按人,一年后分了房他和孩子一套,妻子一个人一套房。分了房目得达到他提出和妻子复婚,妻不答应不和他复落了个人财两空在家又当爹又当妈。心里有多苦只能认了,他妻带一套90平米房嫁了一个小老公,做人还是诚实点好,当初不假离,那有今日的苦。
谢谢邀请;楼主说的是,龙川县一对母子坠亡事件;女子因疑假离婚成真离婚携子自杀,还能怎么看这个问题,世界上的法律就没有假离婚,这不是只法盲才造成的悲剧嘛。
虽然我不了解事件的真相,可以说没有发言权,但是就事论事,我还是要发表一点个人的看法。
从提出问题的正面,我们就可以看出,这对夫妻肯定是为了第二套房产,或者是为了别的利益的事情,要满足自私的愿望,双方才进行协议所谓的假离婚的。
世人都知道,在这个世界上,无论任何一个国家制定的法律认定,真就是真,假就是假,是以法律的书面文件来裁定它的真假的。离婚就是离婚,哪怕离婚前有书面约定,在司法上可没有假离婚这一说词。
面对这样的悲剧,毋庸置疑,这个男人不信守承诺和誓言,连自己的孩子都不爱,背叛爱情,就是个道德败坏,可说是没有担当,不负责任,简直就是个渣得不能再渣的人。但是,法律却追究不到他半分的责任,依法他就是个自由身。
再来说说这个女子,虽然她已经去世,依照中国的传统死者为大,再要受到谴责的话就不妥当了。但是我还是要说,既然上了当,受了骗,再想不开,要寻短见,也不能剥夺孩子的生命啊,孩子可是你的亲生骨肉,你就忍心让孩子过早的陪你成了殉葬品,只能怪这个孩子的命不好,有这种法盲的母亲。
总之,要是这个母亲懂法,心胸豁达,凡事能想开的话,就没有两条人命的悲剧发生。
谢邀。首先看到这种新闻,很心痛,就因为离婚就不活了,还累及了孩子,不知道女子有多绝望做出这样的非常之举,先不说事件中的男人有多渣,首先女子的性格有问题,偏执,固执,心i理脆弱,不能自立,走进了感情的死胡同,才导致悲剧的发生,这就是典型的性格即命运。做为女人,要有强大的心理,懂得爱自己,不依咐别人,保持人格的独立。只有这样你才能应对婚姻中的突发事件。文中的女子,不知道这个渣男有多岀众,能让你不顾父母的感受,居然一尸两命,你走了,留给活着的人无尽的悲痛,让你的父母白发人送黑发人,让父母的余生咋样渡过。悲剧的发生应该给所有婚姻中的女性敲响了警钟,人生只有生和死是大事,别的什么都不是事,只要活着就没有过不去的坎,人的生命只有一次,要对自己负责,而孩子的生死更不能由父母来定。个人观点不喜勿喷。
女人离开男人也能生活的很好。遇到渣男要冷静思考,跟他斗智斗勇,要让他痛不欲生!不能让自己和孩子走至毁灭,死都敢!还有什么不敢,逝者安息🙏🙏🙏愿所有女人都幸福,渣男改邪归正。
如何看待内蒙古一男子与瘫痪母亲相约投河自杀,男子生还被判五年这件事?
若非被逼无奈谁会傻傻地投河?若非抱了必死决心,谁愿意载着母亲去赴死?所幸法律看似无情却有情,并没有给给予男子过重的惩罚。
首先,很多朋友会觉得自杀不犯法吧,为什么好要给蒙古男子判刑?其实,题中的男子与母亲是相约自杀。这种自杀是法律上的特殊形式,相约中蒙古男子给与母亲自杀提供了帮助,也就是说如果没有男子带着母亲,瘫痪的母亲不肯能实现自杀想法。男子带着母亲自杀,如果双方都丧失了生命,毫无疑问,蒙古男子不会被判刑,因为法律责任仅限活着的人承担。但因为意外,作为儿子的并没有真的死亡,尽管他尽全力救助自己的母亲,但是终究没能救回母亲,所有的权益在生命面前都是渺小的,所以无论什么理由,母亲的生命终究失去了,所以蒙古男子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法律亦有情。我国《刑法》中规定故意杀人罪的基本刑应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除非有显著的较轻情节才可能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显然司法判决的时候考虑到了蒙古男子家庭的实际状况,且男子是在为生活所迫才同意和母亲一起赴死,并不是故意要致母亲于死地,主观恶性比较小。因此,法律对男子进行了较低的刑事处罚,仅判处5年有期徒刑。要知道这个惩罚在“故意杀人罪”中属于非常低的刑罚了,足可见法律并非不讲清面的!
最后,真是一件悲剧,若非绝望到没有办法,男子肯定不会载着母亲赴死。如果可以,宁愿他的母亲也能救的回来,这样男子就不会被判处刑罚了,而且经过这事,肯定会引发大家关注,帮助他们的人也会很多,或许就能度过眼前难关了!只希望,将来无论怎样,请珍惜生命,尤其被判刑了的蒙古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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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见这个问题,我心里感觉很难过。在我看来,他一定是绝望到了极致,才能做出这样的事情。那个可怜的母亲,必定也是绝望了,才允许儿子做出这样的事情。
首先,一个男人照顾瘫痪的母亲,真的是太难为他了。我照顾过病重瘫痪的父亲,虽然才两个月,但那种艰难终身难忘,真是太难了,怎么不方面,也得动手。
家里有瘫痪的母亲,大概也谈不上事业,一事无成,又前途茫茫,就生了自杀的心,这种方式不可取,但是挺理解他的。
希望这个男人出来后,能好好生活,毕竟死过一次了,而且经历那样惨痛。也希望他以后的路能走顺畅些。祝福这个可怜人吧!
大实话:无论以任何方式剥夺他人生命都是违法的,此事不合法理,但是情有可原,建议从轻处罚。
内蒙古一男子常年照顾瘫痪在床的母亲,因为母亲感觉生活不顺利,要求儿子协助自己自杀。而李某是个孝顺儿子,不愿意做出这等不孝之事,但是经不住母亲苦苦相逼。最终,李某选择将母亲和自己绑在一起,骑着摩托车坠入河中。最终,李某从绳索中挣脱,而母亲溺水身亡。
一开始我看这个报道时,我以为是故意编造谎言,是男子为自己杀害母亲的犯罪事实找借口。但是,当我详细了解了事件真想以后,才发现:原来李某真是一个大孝子,只是,这是一种“愚孝”。过度的“愚孝”才导致他做出了如此冲动的举动!
第一;李某的做法应该是一时昏头头脑所致。因为李某的母亲已经常年瘫痪在床,自己也是在身边照顾了很长时间了。要是真的想要母亲的命,早就做了。另外也是完全是不用采取这么危险的方式的。
并且李某的亲戚和邻居也证实,李某平常很孝顺母亲,警方也没有查到李某之前有过犯罪前科。所以,其供述应该属实确实是一时糊涂,做了傻事!
第二;李某的儿子称,自己在8岁的时候父母就离异了。因为父亲没有经济能力,也没有给过抚养费,所以自己就一直跟着母亲生活。并且李某的儿子认为其父亲有自闭症,因为家里的大门总是关着,父亲和奶奶也总是把自己关在家里,不愿意过多地和外人接触。
作为一个男人,传统意义上来说本应该是家里的经济顶梁柱。但是,李某却因为个人原因没有承担起作为丈夫和父亲的责任。虽说孝敬父母是应该的,但是对于子女的养育也是作为父亲的职责。这一点来说,李某做的显然是不到位的。
第三;李某的母亲也是有问题的,为了自己早点脱离痛苦,竟然同意了儿子“一起自杀”的要求。说难听一点,这真的是“老糊涂”的。李某今年49岁,其母亲至少也应该有70岁了,已经到了知天命的年纪了。却联合儿子做出这等糊涂事,真的是很不应该!
诚然,逝者已去,我们也不应过多的谴责。对于这样一对母子来说,可能这样的做法才能从根本上获得解脱吧。只愿逝者安息,活着的人能够更好地活下去。也希望法律能够给予更大的宽恕。 母亲已经离开。我想,李某的母亲应该更希望看到的是儿子可以好好地活下去吧!
人世间最悲痛的事莫过于“子欲养而亲不在”。最后,祝愿天下间所有的母亲能够身体健康,长命百岁!临近年关了,出门在外的游子也要早点回家,多陪陪家里的老父老母!
对于这件事,大家认为该从轻处罚李某吗?欢迎留言评论!
有理有据,实话实说,关注:大实话。让我们一起用理性的视角看世界!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母子签生死无关协议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母子签生死无关协议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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