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擅自离岗长达16年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擅自离岗长达16年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我已递交了辞职申请,过了一个多月了,但是老板总是拖着不让走,怎么办?
三种情况,要么是领导整你,难为你,故意不开绿灯,让你求他给他好处;要么觉得你是个人才,舍不得让你离开;还有一种可能是你的工作一时找不到人接替。面对这三种情况,你都只有一个办法,就是找领导好好商谈,不管什么办法,以达到目的为目的。领导也是人,你都去意已决,从感情上讲,领导也不会太难为你的,办法总比困难多。
这种情况在很多企业也是时常发生的,根据个人的阅历有以下几个原因:
1,你所在岗位目前无适当替代人员,且公司在寻找这个人,这种情况我自己有遇到过,建议和直系领导沟通,主要沟通自己想离职的原因,并说明自己离职的决心。
2,如果你的表现优异,领导希望你留下,那么可以和领导表明自己的需求。
3,领导故意拖着你,希望你把目前公司交给你的任务完成,这种情况下需要看你目前接手的工作量,如果是短期完成的,建议完成后再走,如果是需要较长时间完成,那就准备充足的交接资料,毕竟职场上,以后大家还是要有交集的,如:下一家公司的背景调查。
楼主碰到这类问题,在很多工厂都有可能发生的,原因无他,你很适合这个岗位,创造了价值,或者说这岗位不好招人,所以老板不想让你做,既想马儿跑的快,又想马儿不吃草,天下的事总得有个说道吧,这样事,笔者就以下几点建议,供你参考:
1,直接找老板,面对面直接表示,你不想干了,原因可以敷衍几句,这道理都懂的,老板也肯定会找个借口,说这原因那原因,就是不提给你马上加薪的事,呵呵,这表明你被套路了,好了,协商不成,那就按相关法定程序走了;
2,楼主已经递交了辞职申请,且也过了三十天了,按照劳动合同法(2012新版)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里是指不管用人单位同不同意的,如果是试用期内的员工,只须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所以楼主完全直接跟公司要所有的工资和工作交接,这里需注意的一个细节,一定要有证据,证明你已在三十日前已递交了辞职书了,为防万一,可以采用录音的方式来确认(跟老板协商中指出来),因为你的辞职书现在公司,公司不给你,你就没有任何证据了,所以不要相信口头上的一些承诺,没证据,到时候你会死的很难看的,城市是不相信眼泪的;
3,一般情形下,公司可能不会理睬你,甚至于说你无故旷工,当自离处理了,所以这时候,你要收集一些相关证据,也是为了自己合法权益,因为公司一旦不确定与你有劳动关系,你就死梗了,在这里,笔者就再三重申,平时上班,就要保留好相关证据(与公司有关系的),就是要确保未来你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有证据,接下来就好办了,直接投诉到当地劳动监察部门,以用人单位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勒令公司补发和整改,如有拖延,用人单位需要赔偿相关滞纳金。
在外务工,以及笔者经历的公司企业,很多是没有道德底限的,只要给他们机会,他们一定会耍流氓抵赖的。更多时候,求人不如求己,平时工作中多注意细节和保留证据,知晓劳动法内容,也每个劳动者必修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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