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救护车送错医院致死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6个相关介绍救护车送错医院致死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 救命还是害命?救护车闯红灯致人死亡是否需要担责?
- 黄冈老人在转院途中死亡:救护车所属医院关门3年、140公里收费4500元, 你怎么看?
- 西安82岁老人医院输错药后在等待转院途中离世,医护人员是否存在过失?医院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 病人家属放弃治疗,叫救护车把病人活着送回家,但路上病人死亡,救护车有责任吗?
- 沈旭华的死亡原因?
- 江西一救护车执行任务时与三轮车相撞,三轮车车主当场死亡,救护车司机可能将承担怎样的责任?
救命还是害命?救护车闯红灯致人死亡是否需要担责?
这个问题有点不好回答,要看救护车出车的具体情况,过红绿灯路口前是否拉响了警报,被撞人是否老人或小孩,汽车闯红灯就等于行人是在绿灯指示下通过,首先肯定行人没有错,总而言之救护车是有责任的,只看前提条件如何而考量责任轻或重
黄冈老人在转院途中死亡:救护车所属医院关门3年、140公里收费4500元, 你怎么看?
不贵啊!140公里在高速上也要跑一个半小时,一个司机、一个护士、一个医生是标配,燃油费和过路费是必须的吧,人员工资也得给吧。你到医院开一盒药店里卖1.5元的风油精,你猜要多少钱?
西安82岁老人医院输错药后在等待转院途中离世,医护人员是否存在过失?医院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如果造成人身损害索赔,应该满足三个条件:存在过错行为,造成损害后果,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一旦医方过错的行为导致患者发生损害后果,并且患方有证据证明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医方必赔无疑。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护士没有严格遵守“三查十对”制度,致使给患者输错药,于6时10分在输入大约2ml后发现并予以撤药。这种情况即使不对患者造成严重损害也属于行业内较为严重的差错事件。
再者,患者10时开始生命体征逐渐不稳定,至16时04分死亡,计算输入万古霉素剂量约为0.0032mg,这些剂量的输入对于该患者的影响几乎可以忽略,我认为由此造成患者死亡的可能微乎其微。尸检可确定死亡因素。
无损害后果或难以证明因果关系就不赔偿患者实际上也并不公平,虽然没有造成身体严重损害,但可能是会对身体健康造成或多或少的影响,关键会带来很多顾虑和担心。道歉,并给予少许精神损害赔偿金,也是合理的。
病人家属放弃治疗,叫救护车把病人活着送回家,但路上病人死亡,救护车有责任吗?
谢邀。回答可能不够专业,个人认为,救护车只是安全运送患者,并在期间采取必的救护,如未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患者或乘员伤亡,就不应承担责任。另,患者家属放弃治疗,应有相关医嘱或文字性文件,救护车运送过程中更不应承担责任。
沈旭华的死亡原因?
警方已认定意外发生在2002年8月1日晚8时左右,当时沈旭华在一家餐厅吃饭,并订了二楼紧邻消防通道两米的12号包间。
席间,沈旭华的手机响起,包间较嘈杂,她边接电话边走出包间,来到了消防通道门旁,并推门进去,不料尚未完工的消防通道不仅没有灯,而且没有栏杆,沈旭华在一步之后就从二楼直接摔到了一楼。40分钟后,一位送装修材料的工人才发现了沈旭华。警方和120急救车随后将沈旭华送到北京安贞医院,抢救19天后,北京时间2002年8月20日19时10分,沈旭华因为弥漫性脑出血而永远的离去了。
排除了其他刑事案件的可能性。经警方认定,张生记消防通道门上贴的“消防通道,非紧急情况严禁使用”字样,是在事故后贴上去的。
沈旭华意外死亡事件代理律师向记者展示了事故发生后第三天,其家人在张生记拍摄到的现场录像。从录像中可以了解到,从消防通道门出去的平台边缘距门不足20厘米,在事发前这里没有护栏,也没有灯,而二楼到一楼的空中距离约有4米多。
江西一救护车执行任务时与三轮车相撞,三轮车车主当场死亡,救护车司机可能将承担怎样的责任?
结合警方的警情通报,我认为此事件中救护车需要承担主要责任。下面我来谈谈我的几个观点:
首先,救护车驾驶员的行为已经涉嫌违法。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3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
从中我们可以得出两个结论,救护车在执行任务时,是可以闯红灯的,但是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使用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二是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我们姑且认为救护车是使用了警报器和警灯的 但是很显然救护车黑仔没有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闯了红灯,这也是造成这起交通事故的根本原因。因此,这一事件中救护车驾驶员必须承担主要责任。
其次,事故责任书出来之前无法判断三轮车驾驶员是否需要承担次要责任。
三轮车驾驶员是否需要承担次要责任的关键因素就在于其通过马路时的速度。个人认为三轮车驾驶员当时过红绿灯路口的时的速度是偏快的,有超速的嫌疑。如果确认有超速,那么三轮车驾驶员也需要承担次要责任。二八开或者一九开的责任分配都是比较合理的。
第三,事故赔偿应该由救护车的所属方承担。
虽然事故是由于救护车司机造成的,但是由于他是在执行任务过程中驾驶单位造成的车祸,事故的主体赔偿应该由救护车的所属方,也就是当地的120急救中心或者当地的某家医院进行承担。
第四,救护车驾驶员的培训和筛选势在必行。
近些年来,救护车不按交规行驶引发交通事故的情况屡见不鲜。这也说明不少救护车驾驶员的素质参差不齐,而且相关部门对救护车驾驶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是非常不到位的。救护车的目的是为了及时救助伤员,然而如今救护车却成了潜在的马路杀手,不断制造伤人事件,这与救护车设立的目的完全已经背道而驰。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救护车送错医院致死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救护车送错医院致死的6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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