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烧伤妈妈喊停捐款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烧伤妈妈喊停捐款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既然有大爱清尘基金,袁立为什么还要成立袁立慈善基金?
就象供职于房地产公司的职员出来干老板了,这非常正常。大爱清尘的运作模式,关爱对象,运营理念等等,参与者未必完全赞同。既然不能苟同,就不如另起炉灶。其它的姑且不说,能参与公益,投身公益,仅此就应该获得点赞。
这种问题是没有意义的。特别是那句“有必要么?”你是想干什么?
还有我问你,既然有了中央电视台,为什么还要存在各种省级卫视台?既然有了世界银行,为什么还要亚投行?既然有了市人民医院,为什么还要成立县人民医院?
我想如果你能回答以上问题,那么你就能回答你自己所提出的问题。
看了芳华,更加心疼袁立!袁立不就是那个善良的“刘峰”麽?浙江卫视不就是那一群有钱有势的家族势力麽?真是个讽刺啊,时至今日,我们善良的个人还是仍旧得不到公平对待,还是被邪恶势力打压!可是我们不再选择沉默,我们要选择呐喊,我们要支持袁立的抗争,也是在寻找内心的自我!
只要是真心诚意、真金白银并亲力亲为做慈善工作,不为私心为公益,具体的方式方法细节如何我觉得都不是太重要的!
太多人把公益做成一个秀场一个名利场,袁立这样的明星真的太少了。
希望更多的人真心做公益,而不是把公益当做一个跳板一个道具!
这个问题问的好。估计脑残和水军们看到会不爽,各种解释。
我没有内幕消息,但从人之常情看来,说到底,还是利益之争。作为有一定影响力的公众人物,进入大爱清尘组织之后,利用自己的影响力和专业技能,上山下乡、直击底层,确实为很多尘肺病人做了不少好事儿,所谓好事儿,就是从社会上募集来了更多的资金和装备,给这些尘肺病人或者尘肺病潜在工作环境提供了大量的帮助。
那么既然如此,为什么要成立公益基金会?做这些事儿,一开始可能是出于慈善之心,捐款捐物、四处呼吁,直到有一天,他发现了公益基金这个大花头里面的各种操作规则,这些道道也是众多过气或者即将过气、离开公众视野的公众人物为自己做好退路的一种方式。他不是神仙,即使是神仙,也未必能够抵挡住哪怕是一个很普通的正常人“董永”的诱惑。于是,公益基金会成立了,未来一切皆掌握在自己的手中了,不用仰人鼻息听从号令了。
郑州空姐事件救援队起诉滴滴获立案,滴滴同意捐赠100万,你怎么看?
就这个问题来说,滴滴可以把100万捐了,但是打捞队为什么要钱?滴滴悬赏100万是个提供线索的人。而打捞队不过是找到遗体后警察叫去打捞的人,为什么要这100万?要给也是给找到遗体的警察吧。或者给受害人家属。就事论事。
对滴滴这样的网约车市场“独角兽巨头”而言,有效维护企业声誉形象,可能再也没有比它更重要的事情了。为此,灵活变通、息事宁人不失为一着妙棋,可谓权衡利弊的上上之举。
这样妥协变通的妙处
不仅可以不用道歉,不用认错来巧妙化解因自己“食言”带来的企业信誉危机,而且甚至可能因为“这种大度举动”为自己的形象加分。
郑州空姐案发后,为及时化解不良社会影响,表明自己对犯罪分子“同仇敌忾”的高姿态,滴滴很快发出了“视线索重要程度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的“悬赏公告”。两天之后,郑州红十字水上义务救援队打捞出了肇事司机刘某的尸体,可说是对破案线索做出了重要贡献,理应水到渠成、无可非议地拿到这100万奖金。
然而此时,那个曾经慷慨许诺重金奖励的滴滴,却缄默不语一直不见动静,更罕见兑现承诺。不得已,郑州红十字水上义务救援队将其告上法庭,并已立案。
而这样做(等于以捐赠形式发放奖金),则有效避免、化解了一场因诉讼造成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的形象与信誉危机。
因为这100万由“奖金”变通为捐赠,名义虽然变化了,但是起诉滴滴的郑州红十字水上义务救援队却也“口不惠而实已至”,等于变相得到了这100万奖金(援助)。不言而喻,下一步肯定要撤诉息事宁人。
不这样做,招致打官司互揭互怼的弊端
呵呵,人家水上义务救援队,出大力流大汗,按照你的悬赏要求,一举打捞到了犯罪嫌疑人尸体,这堪称无与伦比的重要破案线索,你若食言不予兑现,定将激起人家的愤怒发难。
不难想象开庭之后,肯定有一场精彩绝伦、唇枪舌剑的互撕开扒,会吸引不少媒体和网民的广泛关注,无论结局胜负如何,都将会对滴滴的企业形象产生不可低估的负面影响!
所以这样变通处理,等于巧妙化解了一场信誉危机。霍小姐以为,不排除此举将来能被列入企业公关危机“精彩案例”的极大可能性。
从法律上来说,滴滴公司应当遵守约定向救援队支付100万奖金,理由如下所述。
今年5月5日,空姐李某深夜回家,打了一辆滴滴顺风车,该顺风车司机为刘振华。当晚,刘振华将空姐李某先奸后杀,之后畏罪潜逃。
空姐遇害
案暴露了滴滴顺风车的安全隐患,网友的口诛笔伐让滴滴深陷舆论漩涡。后来,滴滴为了挽救自己的公众形象,公开表示有奖征集犯罪司机刘振华的线索,如果有人能提供重要线索帮助警方破案,滴滴则视线索重要程度奖励最高100万元的奖金。
在法律上,滴滴发布的这个有奖征集线索的声明属于悬赏广告。所谓的悬赏广告是指以广告的方式公开表示对于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的意思表示。因此,广告人对于完成该行为的人,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
5月12日凌晨4时30分许,郑州红十字水上义务救援队,在郑州市西三环附近一河渠内独自发现并成功打捞出刘振华遗体。找到凶手刘振华的遗体即宣告着案件告破,显然属于对案件影响重大的线索,因此救援队完成了“提供线索”的广告内容,滴滴应当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
悬赏广告作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广告的发布者自然要信守诺言,这样才符合民法秉持的诚实信用原则。而处于舆论风口浪尖的滴滴,如果不遵守承诺向救援队支付报酬,那么其企业信誉就完全透支,公众形象也就彻底毁灭了。
悬赏人以广告的公开方式向不特定的人为意思表示,以广告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之人,给予报酬。悬赏广告在法律理论上有契约说和单反法律行为说,如果不是考法律研究生,研究这意义不大,实践中在2009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3 条规定: “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52 条规定情形的除外。”法律规定很明确了,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要你给钱,你必须给,这是一个社会最基本的诚信,不能说话当放屁。
那这个案子的争议就在郑州红十字水上义务救援队打捞遗体的行为算不算悬赏广告中的特定行为,狭义的看,确实是的,活要见人,死要见尸,只要找到这司机你滴滴就要给钱。但就当是的案情来说,这则悬赏广告更类似警方悬赏十万求通缉犯的线索,给钱的目的是让大家抓罪犯和提供罪犯线索,而非看到尸体打捞上来,要抓的是活人,不是悬赏100万找尸体。如果说滴滴当是悬赏的措辞谨慎点就不会有歧义了,滴滴也是没想到那刘振华汇自杀,不过是自己悬赏广告没写清楚,那就认栽。
三个多月前,郑州空姐遭滴滴顺风车司机残忍杀害,而滴滴公司随后发布了悬赏公告,公开向社会征集线索,寻找案犯顺风车司机刘振华,并声称将视线索重要程度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
而碰巧的是,警方在调查取证时发现,案犯刘振华曾跳入护城河内企图逃跑。于是,向搜救队发出了协查邀请。接到邀请的郑州红十字水上义务救援队,随即投入搜索。而且,队员们线性发现了刘振华尸体,并成功打捞上来,交给了警方。
事后,经警方鉴定,该尸体确为案犯刘振华。所以,从一定程度上来讲,郑州红十字水上义务救援队算是第一个发现并“捉拿”到凶手刘振华的,尽管此时刘振华已死。
要说此事,倒也算是一桩“奇案”:
支付打捞队赏金吧,滴滴公司也觉得冤得慌,毕竟原本以为刘振华自己淹死在了护城河,可以省下这笔钱来扩充业务了;
不给打捞队赏金吧,人家也算是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捉拿”凶手的,尽管当时是协助警方搜索,但毕竟也是有贡献。
而作为打捞队,自然也觉得理应享有领取滴滴承诺的100万赏金,于是便去讨要。结果,按照代理律师的说法,人家滴滴公司来了个避而不见。
就这样,在滴滴顺风车再次出事的关头,打捞队找了律师进行民事起诉,要求滴滴公司兑现承诺。这便是郑州红十字会打捞队起诉滴滴公司的原委。
要问我怎么看,我觉得《公鸡下蛋》中赵本山的台词最为合适:
“无论它是死了活了,都是值钱的?”——小品《公鸡下蛋》赵本山台词。
案犯刘振华虽死,但也算是由郑州红十字会打捞队发现并“缉拿”归案的。因此,队员们也算是在协助警方协查并作出了一定贡献。
而至于发现并成功打捞起刘振华尸体,是否值100万赏金,则需要经过办案机构来予以定性,再进行评估。
所以,此时的滴滴公司也很挠头,肯定会非常后悔,自己当初怎么就没有加上一句:找到刘振华尸体不算数呢?
总之,就我个人来讲,既然滴滴公司不愿意出面协商,进入司法程序倒也是个不错的选择。毕竟,要不来赏金,也得讨个说法不是?律师和打捞队,加油!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烧伤妈妈喊停捐款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烧伤妈妈喊停捐款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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