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规划绿地疑改停车场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规划绿地疑改停车场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物业擅自将绿化改为停车位,业主是否可以提起诉讼?起起诉的业主有无人数或比例要求?
可以提起诉讼。
如果你的描述属实,物业确实是在未经小区业主同意的前提下,擅自将绿化改为停车位,那就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因为小区绿化属于全体业主所共有。
根据《物权法》第76条以及最高法《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
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性活动、处分共有部分,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应该说这个官司胜诉的概率很大,但难点主要在于立案方面,即以什么名义作为诉讼主体。
一、如果你小区业已成为业委会,就可以召开专题业主大会,通过相关决议,授权业委会作为讼诉主体提起诉讼,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
通过业已审结的案例来看,法院会依据上述最高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判令物业方恢复原状。
即: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改变其使用功能或者进行经营性活动,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确认处分行为无效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如果你小区尚未成立业委会,那这个事情就比较复杂了。
1、单个业主以个人名义提起诉讼的救济方式于法无据。
就是说以个人名义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业主行使法律权利的标准界限,因为其诉求意愿不能代表多数业主意志,因此不具备作为诉讼主体的资格,即便立案也只能被裁定驳回起诉。
2、业主联名集体诉讼。就是题主所述的“有无人数或比例要求”。
这个问题各地法院在立案时要求不同,但均会严格审查业主资格,甚至会要求所有联名的业主现场填写诉状并提交个人相关证明材料。
此外某些法院认为,类似涉及公共利益的诉讼事项,仍然只能由业主委员会提起诉讼。
对该部分的诉权的实现,业主不具备直接的诉讼主体资格,而业主集体诉讼本质上也是业主诉讼,仍然是不具备诉讼资格的。
综上,可以看出,类似事件要从根本上解决维权身份问题,还需要尽快成立业主委员会。
否则在诉讼中,事关法律主体资格的问题难以保障。
可以起诉,有业委会的应该由业委会代表全体业主起诉。如果将绿地改成停车场需要半数以上的业主同意才行,并且应该先满足业主的需求,如果收费应该公布费用的账目。个人好像没有办法起诉。
商品房小区,物业和业委会有权是否有权强行拆除某栋楼前的绿地,修建停车场?
肯定无权。
小区绿地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像你说的这类事宜,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就是说,必须要召开业主大会进行专题讨论。
业委会只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它无权擅自作出此类决定。
物业公司只是业主大会选聘的小区服务机构,更不得强行拆除绿地。
你们可以联名向当地相关行政部门举报此事(街道办、城管、规划、建管局等等),要求前来核查纠正,恢复原状,或者直接拨打当地市长热线。
小区是大家的,大家的事大家商量办,如果有双三分之二的业主同意,还得报有关部门备案,是可以做停车位的,但这是业主的共有绿地,车位产权属业主所有,不得买卖,但必须要交纳使用费,标准也由业委确定
物业有权将绿地改为停车场吗?
物业是否有权将绿地改为停车场,取决于具体的法律法规、土地规划和物业管理规定。一般来说,以下几个方面需要考虑:
1. **法律法规**:首先,需要查看当地的法律法规,了解对绿地使用和变更的规定。有些地区可能有专门的法律规定,保护绿地资源,并限制其改变用途。如果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绿地不能改为停车场,物业就无权进行改变。
2. **土地规划**:土地规划是指政府对土地用途进行规划和划定的过程。如果绿地被划定为保留用地或者公共绿地,物业就无权将其改为停车场。需要查看土地规划文件,确定绿地是否可以改变用途。
3. **物业管理规定**:物业管理规定是指物业管理机构或业主委员会制定的管理规定。有些物业管理规定可能对绿地的使用和改变用途有明确规定。如果物业管理规定禁止将绿地改为停车场,物业就无权进行改变。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物业可能有权将绿地改为停车场,也需要遵守相关程序和规定,如申请审批、环境评估等。此外,还需要考虑周边居民的意愿和环境保护等因素。
综上所述,物业是否有权将绿地改为停车场需要综合考虑法律法规、土地规划和物业管理规定等因素。如果你对具体情况有疑问,建议咨询当地的相关部门或法律专业人士以获取准确和全面的意见。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规划绿地疑改停车场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规划绿地疑改停车场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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