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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陌生人在电梯摸屁股,请问可以起诉吗?
可以起诉
被陌生人在电梯摸屁股,以前叫耍流氓,1979年《刑法》有个流氓活动罪。流氓活动罪,是指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行为。这里的侮辱妇女,是指采取下流无耻的语言和动作调戏,猥亵妇女。它大都发生在公共场所,例如,在马路上,街巷里追逐妇女,强行搂抱,接吻,抠摸等。这种侮辱妇女与侮辱,诽谤罪不同。其区别在于,流氓侮辱妇女不是以损害特定的妇女的名誉,人格为目的,其行为的目的是公然藐视社会秩序,表现流氓分子特有的变态心理。如在公交车上偷剪妇女的衣褲,用小刀扎过路妇女阴部,臀部,性变态来寻找精神上的刺激,弥补精神上的空虚。他们丧失起码的道德观念和法制观念,进行下流无耻,伤风败俗的勾当。
1997年修改《刑法》把流氓活动罪修改为强制猥亵罪,取消了流氓这个罪名。《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电梯里摸女人屁股,没说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也没说摸的次数。我猜测该人趁其不备,没动武的,摸了一次女人屁股。摸一次屁股够不够犯罪?很明显不够。我认为情节不够严重,不够《刑法》立案标准,也不够《刑法》处罚标准。有人可能会说,就你袒护犯罪。不信,那你就报警,由警察来处理,看看够不够追究刑事责任。
不够刑法犯罪,摸女人屁股,是不是违法呢?我说够违法。违的什么法?
首先它违反了《民法典》,这种行为是性骚扰违法行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
其次它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这种行为是猥亵他人的违法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的,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你起诉要保留证据。起诉不是他犯罪。起诉是因他性骚扰侵犯了你的身体权。你完全可以按《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赔偿损失。
你也可以选择报警,让他蹲几天拘留。但前提是确有摸你屁股的证据。没有证据或事过境迁就不能起诉,起诉了也不保证胜诉。
你首先要搞清楚。法院受理的是民事和刑事。你这个事儿太小了。也就是说到不了法院。检察院也不会给你批捕。再过来说批捕也要公安局来确认。不是你想怎样就怎样。你当时应该报警。警察来给他教育或者罚款。你这也没什么大不了的,小事儿。鸡毛蒜皮的事。不要那么娇气。自己小心一点得了。
这个是可以的,不管你是男的女的,或者对方是男的女的,都是可以起诉的,而且,我们要知道,一般电梯都是有摄像头的,正常情况来说,警方调取监控录像就能够还原事实真相,那么对你无礼的人,就必定是理亏并且惨败的结果,当你胜利之后,一般来说是可以获得一部分的赔偿金,这个具体有多少的话,就不知道了,应该不会很多,而且,对方也可能面临拘留的风险,如果因为这个事情,对方记仇,以后对你实施其他的违法行为也是可能的,但是这些都是后话了,不管怎么样,我们都应该首先保护好自己,在面对恶势力的时候,我们应该勇敢保护自己,不能懦弱,否则只会让恶人更加猖狂,就我来说,如果你有时间精力的话,是支持你去起诉的,不能让这些人为所欲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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