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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南区:禁渔期!丰南警方破获两起非法捕捞案件, 你怎么看?
未构成犯罪的禁渔期捕鱼被逮捕会被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扩展资料
案例:禁渔期非法捕鱼遭判刑
2013年4月22日、23日晚,冯首林在瀼渡大桥附近水域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抬网捕鱼装置和光诱捕鱼方式,非法捕鱼100余公斤。24日22时左右,心存侥幸的冯首林再次非法捕鱼,被前来巡查的万州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工作人员抓个正着。
万州区人民法院根据《刑法》第340条规定,判处被告人冯首林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6个月。据了解,这是自万州环保法庭成立以来,万州区首例渔民因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非法捕鱼被判刑的案件。
59岁男子禁渔期间捕鱼,被绑在树上打断八根肋骨,施暴者如何判决?
虽然我国施行禁渔期由来已久,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总有那么少数人,置法律禁令于不顾,耍小聪明谋取利益,或者为了满足食欲,结果聪明反被聪明误,闹出各种各样的幺蛾子来。
如果仅仅是在禁渔期间用渔网捕鱼(如果采取毒鱼、电鱼、炸鱼后果更加严重),而且是首次就被发现,那么将接受行政处罚,批评教育,拘留,罚款。题主说到的这种情况,可能存在该男子非法捕鱼被发现和查获之后,不肯服从执法人员的管束,反抗或者与执法人员发生互殴。那么最终导致执法人员采取以暴制暴的方式,将捕鱼者绑起来进行暴力教育。相信那个捕鱼者被渔政执法人员现场抓获之后,主动承认错误,接受处罚,断然不会发生后来被绑树上打断八根肋骨的严重后果。
从最终的结果来看,非法捕鱼是一码事,被绑在树上涉嫌用私刑限制人身自由又是另外一回事,动手把人打断八根肋骨属于故意伤害。然而,这一连串的事情的发生,都是因为非法捕鱼发生的连锁反应。从法律后果来看,分别追究法律责任。打断肋骨构成轻伤还是重伤,需要司法鉴定。不过,被打断八根肋骨,最低也是轻伤二级,打人者负刑事责任是肯定了。
简单说就是当事者分别承担所涉的违法犯罪后果。结合现场情况,公安机关、公诉机关、审判机关会调查了解清楚,再做出合理合法的裁决与经济赔偿的。还有个关键方面,如果非法捕鱼者被查获时激烈反抗,有暴力抗法的主观故意,进而导致后果升级,那么也将承担不利额后果,谁受伤谁有理的时代过去了。如果是这样,执法人员造成的违法犯罪后果也会减轻。
规规矩矩做人做事,是每个人最基本的行为准则。切记。
就事论事,非法捕捞与故意殴打他人是两回事。
最常见的例子便是抓住小偷的处理问题。很多人在抓住小偷后,往往会对小偷一顿暴揍。从情感上来说,我们可以体谅这种行为。但从法律上来说,这就是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
法治社会,绝不能容许“私刑”存在。哪怕是以正义的名义,我们都是绝对不允许的。如果一个人因为涉嫌违法犯罪行为需要受到处罚,必须由我们的司法机关按照法定的程序,按照相应的法律规定,依法依规地进行处理。
就问题这种情况同样如此。对方虽然在禁渔期捕鱼,属于非法捕捞行为,但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随意对他进行处理,甚至对他采取刑罚。将其绑在树上并打断八根肋骨,那是典型的故意伤害行为。构成轻伤的话,其行为将涉嫌故意伤害罪。我们会对其非法捕捞的行为进行处罚,但也会对这种故意伤害行为进行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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