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7名造谣传谣者被查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7名造谣传谣者被查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有人造谣说浙江卫视的7个主持人被包养,造谣者会负法律责任吗?
不仅造谣者会承担法律责任,而且传谣者也会承担法律责任。
对于网传浙江卫视七人被包养一事,浙江卫视在29日给出了回复,并在公共社交平台上晒出相关辟谣声明。
在声明中写道:相关主持人已经报警,并且已经采取相关法律手段,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造谣者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呢?
既然主持人已经报警,那么这些人要承担什么处罚呢?
造谣诽谤他人的处罚,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相关条款。根据第四十二条规定: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可以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同时,在我国《刑法》的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因为这次被造谣的是浙江卫视的七人,而且还都是公众人物,这种情况一般会被称之为情节严重,如果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这是情节特别严重的,应该是会被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如果此时够得上刑事责任,那么造谣者得到的惩罚会更大。
造谣者同时还有可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这些年,不断有网友在网络上诽谤明星,并被明星起诉,最近有一个案例是说包贝尔起诉一网友诽谤,被判在其社交账号显著位置发表声明,向原告包贝尔赔礼道歉,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律师费共计40000元。
造谣者之所以会被造谣对象起诉,这是根据《民法典》中第一千零二十四条之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被造谣者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造谣者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法院如果认定构成诽谤他人,会根据原告的请求要求被告删除诽谤资料、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所以,此次造谣浙江卫视7个主持人被包养的造谣者,不仅会被拘留甚至判刑,而且还有可能被造谣者起诉,并承担经济赔偿。
“天价鲍鱼”如果是炒作造谣,造谣、传谣者是不是该负法律责任?
这一阵山东的负面新闻不少啊。
天价虾曾轰动全国,现在又添天价鲍鱼的续集。
山东是孔子的故乡,礼仪之国,现在看来已经学坏了。
捡个鲍鱼要五百,你咋不干脆抢劫去呢?
题主试图为山东人洗白。洗不白的。
“当地政府已经积极妥善解决了,为什么还要炒作?”
这话很耳熟啊。
苟晶的班主任已经主动道歉了,苟晶为什么还要翻旧账啊?
要是道歉管用,还要警察做什么?
相比之下,打劫别人的人生比打劫别人的钱财更恶劣,更可恨。
高考冒名顶替比天价鲍鱼恶劣千倍万倍,可恨千倍万倍。
天价鲍鱼已经解决了。
冒名顶替者关系网还没挖出。应该一个一个挖出来,绳之以法。
以讹传讹刻意抹黑青岛,进行地域攻击的应该追责。
很多人被别有用心的媒体以“天价鲍鱼”蒙住了双眼,内容和追加报道都没仔细看就开喷。
事实上这伙人是有预谋的“捡海货”,而且是老手。大半夜的开着车带着专业工具跑到偏远渔村的养殖区“捡鲍鱼”,谁信?关键是最近一个多月,抖音上经常有关于去黄岛西部以及崂山东部有养殖区“捡海货”的视频,其中就包括这次“捡鲍鱼”被抓现行的几个人。
半个巴掌大的鲍鱼,就我这海边长大赶海上百次的都从来没见过,而且这么大的鲍鱼在海水里吸附力近200公斤,徒手就算把壳给拽掉都拿不下来,拿下来也是残品。而视频主人公拿着一个鲜活的大鲍鱼,说是自己是游客,鲍鱼捡的,还是半夜在渔村养殖区捡的,让他徒手再捡一个看看?简直就是把公众当傻子,完全是在利用媒体掩饰他们的偷盗事实,刻意抹黑渔民甚至整座城市。
并且当事人昨天也发了公开信,说他的视频一共有5段,以新闻形式发布的是来自济南的齐鲁晚报剪辑过的视频。而问题就出在这里,视频是渔民说要500元,而事实上是他带着怒气问渔民给你500要不?所以才有了渔民说的要500,这些都被剪掉了。根本就是一些媒体和自媒体为了博眼球而断章取义。另外当事人也澄清了,网传视频说要找人曝光的是梨视频发布之后被网友后期配音的,根本不是他说的。
所以这事根本就不存在讹诈500块的事,而且鲍鱼也不是游玩捡的,是大半夜专程驱车来“捡”的。渔民自身只跟此人要了80块,这么大个鲍鱼在海鲜市场80都买不到,何况车上有没有其他海货还未知。最终蒙受损失的渔民却成了众矢之的,谁之过?
不就是这些以讹传讹博眼球的人所为吗?就应当对其追诉法律责任,以儆效尤!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7名造谣传谣者被查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7名造谣传谣者被查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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