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载学生客车高速起火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载学生客车高速起火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高速送大学生免过路费吗?
不免过路费。高速公路过路费是由国家统一收取的,除特殊车辆外(如执行公务的警车、运送病人的救护车等),其他车辆一律要缴纳过路费,对大学生没有特殊优惠政策。
在国家重大节假日(如国庆节、春节等),国家会在节日期间免收高速公路过路费。
对于辽宁葫芦岛撞死5个小学生的交通肇事逃逸者,能判死刑吗?
谢谢邀请!
11月22号,12点左右,在葫芦岛建昌二小门前发生重大车祸,一男子驾驶一辆奥迪A6,撞向多名小学生,然后驾车逃逸,警车一路追赶,将奥迪车别向路边沟内,并将其控制住。
截止现在,已经造成5人死亡,18人受伤,死者均为小学生,
根据目前的新闻,尚不知是一起蓄意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还是普通的交通肇事致重大伤亡逃逸。
如果只是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是没有死刑的。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交通肇事罪逃逸的,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对方造成5人死亡,18人受伤,应处7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罪。致5人死亡18人受伤。不出意外的话最少是无期徒刑了。有机会被判死刑。
总之,不管是涉及哪种,这个人也要因为自己的行为受到严重的惩罚。
由于案件还在侦破阶段,许多细节还没有出炉,过载的判断并不合适,作为一名法律爱好者,我来谈谈我的看法。
第一,伤亡非常惨重
案发至今,最受关注的可能是孩子们的伤亡情况了。据最新报道,截至22日16时50分,已造成6人死亡,17人受伤。
之前报道是有5死18伤,看来,在送医院抢救的过程中,又有一名学生,因伤重抢救无效死亡。
另据建昌县委宣传部今日8:30发文介绍,共有5死19伤,重伤3人。
估计这个数据的差异,在于统计时间的不一致。
据建昌二小工作人员介绍,伤亡学生是学前班和一年级二班学生。也就是说,伤亡孩子的年龄,主要集中在5-6岁,最大的8岁!伤者中,还有一名教师,一名家长。目前,教师已经转院,家长情况不详。
比花儿还娇嫩的年龄啊,还没怒放就凋谢了!
第二,关于凶手
凶手确实是青牛山村村支部书记韩某升的儿子,叫做韩某华,29岁,前几年结婚,有一个5、6岁的女儿,之前在沈阳打工。案发一个多小时之后,韩某华在驾车逃逸的过程中,被警方抓获!
犯罪动机。目前,据建昌县宣传部介绍,因夫妻矛盾,轻生厌世,便采取极端措施,驾车随机冲撞,导致案件发生。我一直想不通,为什么遇到了一些不如意,就要那毫无防护能力的孩子开刀——对于这样的人,除了严惩,别无他法!
第三,可能受到的刑罚
按照宣传部门的介绍,如果法庭采信的话,我们基本上可以判断,凶手韩某华已经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目前的报道和通报,该犯罪嫌疑人的犯案情节,完全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要件——该罪的本质特征表现为不特定性,即这类犯罪对其侵害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事前往往无法预料和控制。
从主体条件来说,该嫌疑人已29岁,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惟愿不要出现诸如精神病之类的免于或者减轻刑事处罚的情况。
从主观要件来说,该犯罪嫌疑人明显具有主观故意。当然,具体情况有待公安机关侦获。
由上述分析可知,按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鉴于该嫌犯的所作所为及其后果,极为严重,应当按照最重的处罚,也就是说,可以按照最高刑罚,处以极刑!
作为教育人,我一贯坚持给人以改过向善的机会,但对于这类穷凶极恶的人,给他们生机,其实就是不尊重其他的生命!
但不论怎样,这些如花一般的生命,已经凋谢了,再也不可能断续重生!
只有祈愿,这些可怜的孩子们,一路走好!
希望所有的家属,节哀顺变——说起来容易啊!
希望当地倾尽全力,抢救所有伤者,并尽快启动心理干预,让他们早日重返正常生活!
也希望警方尽快侦破此案,还社会安宁、家庭祥和!
我是沈阳的,每天早晨送孩子上学,学校门口都很拥堵,但大部分家长都在右侧车道缓慢行驶,到校门口后孩子下车由志愿者家长接孩子下车送到安全区。但仍有部分家长把车开到右侧的人行道上。你家孩子方便了,别人家的孩子就得从你的车前穿过。
今天看到葫芦岛这个视频,我决定到民心网投诉了。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载学生客车高速起火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载学生客车高速起火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还没有评论,来说两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