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女子利用退货骗13万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女子利用退货骗13万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淘宝垫付单如果他骗我。我申请退款。钱会不会回来?
最好的办法就是不要在淘宝卖,这种情况90%的情况淘宝会判买家赢,不光产品要不回来,钱也会退给顾客,甚至有可能会被定义为售假,扣分降信誉,影响店铺和销量,原来的同行也有在淘宝卖的,顾客里就是有人专门干这种勾当的,专门找卖什么原单高仿的商家,买回去就直接申请只退款,也不退货,一直申诉,你联系他也联系不到人,就算联系到了也会继续坑你,让你打钱骗你会撤销申请,其实结果你知道的,不仅不会撤销,还会当做证据,间接证明你售假,这些人常年干这一行,很多地址也不是他们本人的真实信息,这个号好评率低了,就换一个!所以如果你想卖精仿高仿,就把淘宝的流量引到别的地方
卖家骗我,我以描述不符退货,卖家要求改成七天无理由?
这个很简单,你不改,店家不点给你退货,但有时间限制,可能是48小时,他不点同意,系统会自动同意,如果他点不同意退货,更好办,直接店小二介入,问题解决的更快,淘宝可能还有一个30%的损失费,卖家承担的,小二介入立马解决
如何看待南京一女子利用航班延误骗保300多万元?
以后坐飞机不敢买保险,万一理赔起来,我变成骗保该咋办!!!飞机正常起飞她能骗这么多钱吗?飞机都正常起飞大家买你航班延误险有毛用啊?愿赌服输,店大不能这么欺客吧!!!
新闻只告诉你她保险获赔300w,没说她损失了多少钱啊。盈利根本就是个未知数啊!
就是庄家输钱了,发现你竟然用亲戚的身份证来开户,这就是出老千,必须抓!严肃的说,一女子的行为没有创设刑法否定的风险,二保险公司赔付是基于航班延误没有认识错误,三女子用他人身份证与保险公司需要赔付两者间没有因果关系,不构成保险诈骗。当然啦,按现在司法机关办事的逻辑,而且还是鸟事巨多的南京,个人还是不看好结果。
就是靠概率赢的,如果输了也是有成本的,而且成本还有点高,查下退票手续费:一般是起飞前24小时以前收不超过10%的退票费,起飞前22以内2小时以前收10%的退票费,起飞前2小时以内收20%的退票费。如果是打折票会扣更多。保险的本质应该是为有损毁风险的保险标的提供一种在事故发生后能够弥补损失的经济补偿。理论上说投保人的心态应该是不希望保险事故发生而不是追求保险事故发生才对。彩票才是堵小概率事件的发生。
合同诈骗: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我感觉这人难得的高智商,她利用大数据精准去赌飞机延误,并凭借自己的气象知识赢了900次,你赌不过人家还说别人出老千?
说白了就是这个人钻了延误险这个产品的空子,利用了一些便利条件(家人或本人是航空公司工作人员,可以获取一些信息)办理买票退票便捷等,然后保险公司理赔的时候考虑核保成本就不去实际核实是否完成行程,造就了这样一系列钻空子事件。
大家看一下延误险的条约就明白了。合同里都会要求必须乘坐、不退票。但在实际操作中,保险公司基于成本考虑,不会去核查被保人是否乘坐、退票。其实保险就是大数据,大部分人都是正常购买正常理赔。涉案人因为曾经在航空业工作,知道这一“门道”,而在另一个相似案件中,涉案人是因为偶然原因发现退票后仍得到延误险赔付得知此漏洞。
但我估计对于这个“漏洞”,保险公司早就知道的,但这个产品设计漏洞为什么不去优化呢,这也是谜一样的产品。所以,站在保险公司角度,不管怎样还是要核实乘客是否完成行程。至于怎么去具体核实,好像实际操作确实有困难。难道要保险公司派人驻点机场,亲自验收乘客登机么?还是说由于大多数人都是“守规矩”的,所以这种钻空子的就暂且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而已。
延误险中有重要的一条,就是需要乘坐本次航班才能赔付。而保险公司的是自动赔付,没有甄别乘客是否坐了飞机就自动赔付了。比如天猫,京东会员,申请退款的话,也会先行退款。后退货。如果不退货,也是构成犯罪啊。
感觉现实中法律就是用来确保你踏踏实实活着的。说白了,法律毕竟不可能天衣无缝,中国人又太“聪明了。要是人人都不想着好好生产生活,天天琢磨着怎么钻空子发财,社会就乱套了。所以虽然纸面上说法无禁止皆可为,但是其实是反对作妖的,并不是真对钻规则漏洞的人概不追究下不为例,而是直接惩一儆百,用这些“聪明人”堵上窟窿,省得后来人再有歪心思。
保险公司不是赌场。本事件中保险标的,不是航班是否延误,而是,当事人"乘坐,或者拟乘坐"的航班是否延误。航班是否延误与当事人并不必然构成利益关系。延误险的保险对象是有出行需求的被保险人,可能因为航班延误,造成各方面损失,这样构成保险行为存在的必要性。如果出行需求是虚构的,保险标的就不存在了。延误险的本身是建立在出行行为上的保险行为,不是凭空虚构出来的赌博行为。再次重申,保险是分担风险的工具,保险公司不是赌场。希望各位大V认真考虑一下自己的回答可能造成的影响。
如何看待南京一女子利用航班延误骗保300多万元?
看了一下网友的评论,多数人还是不认可该女子涉嫌保险诈骗罪,反而认为保险公司是输不起!
购买机票和航班延误险,航班延误,获得保险理赔。即便对方的目的是为了获得保险理赔而并非真正搭乘航班,但机票及航班延误这都是客观事实,所以并没有多大的问题。特别是根据刑法规定,该女子的行为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保险诈骗几种情形。
法律难免存在漏洞,利用法律漏洞的人也确实不在少数。对于保险自身规则,保险合同约定或法律漏洞问题,当事人合理利用当中的漏洞或缺陷,这个完全不能以刑事追责来解决双方之间的民事纠纷。保险公司作为规则和合同制定者,在保险购买和理赔中拥有绝对的优势地位,甚至单方确定规则。
我查了有关保险诈骗的法律法规,发现无论是《保险法》还是《刑法》都找不到李女士行为属于诈骗的依据,因为骗保的一个重要前提是虚构保险标的,这起事件中的保险标的就是航班延误,显然李女士根本没有能力虚构航班延误。李女士的行为充其量和前一阵子闹得沸沸扬扬的某B站UP主薅羊毛事件一样,或许道德上有瑕疵,但并没有触犯法律,南京警方的跨省抓捕行为实在令人难以理解。
《保险法》有关骗保的条款有以下几条:
第一百七十四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评估人、证明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保险诈骗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为什么我的眼里常含泪水,因为我对这片土地爱得深沉。
大家好,我是螃蟹。
一开始,看到这个新闻,以为是个假新闻。后来仔细一看,发现是个真新闻。心中顿时有一万只小可爱跑过。你们是认真的?
看着上面的保险诈骗罪条文,我先说结论。我个人观点,保险诈骗罪不构成。行使个人正当权利的,不应当被认定为犯罪。
下面是具体分析。先来个灵魂三问:买机票合法还是非法?买延误保险合法还是非法?退票合法还是非法?
该女子用自己和他人的身份证买机票,付了钱,航空公司也把机票卖给她了。交易完成,合同有效,行为合法。
该女子买了机票后买延误保险。保险公司经过评估,卖出延误保险。交易完成,合同有效,行为合法。
有人强迫保险公司非卖不可,不卖不行么?没有。
保险的本质是什么?保险的本质是对风险的补偿和转移。
风险是什么?风险是发生不幸事件的概率。
该女子,经过分析研判,在网络上挑选延误率较高的航班,随后购买该航班的机票和延误保险,本质上是投保高风险项目,通过购买高概率发生延误的航班的延误保险,在延误发生后获得理赔利益。
《保险法》有没有规定,只能购买低概率风险的保险,不能购买高概率风险的保险?没有。
该女子能不能控制航班延误?不能。
该女子有没有故意造成航班延误?没有。
该女子有没有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没有。
该女子有没有赌错了,理赔没达成的?有。
那她怎么办了?她向航空公司退票了。
没有发生赔保的延误保险费用交了么?交了。
退票合不合法,有不有效?合法,有效。
以上行为都合法,有效么?合法,有效。
那请问,三个合法、有效行为,合在一起,是怎么得出犯罪概念的?
就因为她主观上有恶意?刑法哪一条规定了,主观意愿有恶意,构成犯罪的?
刑法只规定了,构成犯罪的行为,一定是法律禁止的非法行为。
请记住,对于私人权利,法无禁止即可为。
保险诈骗罪是一种特殊的诈骗罪。诈骗罪的构成前提是构成了诈骗行为。
该女子有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诱导保险公司陷入错误,进而交付财物?没有。
她只是经过分析研判,下注跟保险公司博弈延误风险发生的概率。延误发生了,保险公司赔;延误没发生,该女子赔。
保险公司觉得不合算,可以拒绝她购买保险,但无法因此得出该女子诈骗行为的构成。
风险本身有高有低,属于概率问题。如果该女子选择投保高风险项目获取利益的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的话。那保险公司售卖低风险保险项目获取利益的行为也应当构成保险诈骗罪。因为,两者之间没有本质上的区别。
至于说她“根本不会去乘坐这些航班”,这是她的财产处分权。只要她购买了合法有效的机票,坐与不坐是她的自由。法律哪条规定了买了机票就一定要去坐飞机,不坐就犯法?这么荒谬的理由也好意思写,有没有法律常识?
基于以上观点和我个人对刑法的理解,我个人认为保险诈骗罪不构成。行使个人正当权利的,不应当被认定为犯罪。
最后说一下,那该女子的行为是不是完全没问题?并不是,新闻说,她从亲朋好友处拿来20多个身份证号以及护照号购买机票。这个行为是有问题的,要看她有没有得到亲朋好友口头或书面的授权。如果没有,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如果取得授权,则不构成。
最后的最后,保险公司的程序设计有漏洞,这是保险公司的错,而不是买保人的错。不能因为保险公司经济上出现损失,就把过错归结到买保人身上。买保人可能是善意的,也可能是恶意的,这是保险公司卖保险前需要做的评估。评估错了是保险公司内部的问题,保险卖了,风险发生了,你就要理赔。不能说保险公司觉得亏钱了,不划算,保险公司就想办法掀桌子。你这么玩,谁还敢买你家保险?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女子利用退货骗13万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女子利用退货骗13万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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